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三) 委托人审查批准后,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保险及相关手续。 (四) 受托人将办妥房屋抵押、保险手续的有关资料及借款合同送委托人,委托人审核后 ,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人账户。 (五) 受托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将贷款资金支付 给售房人。 第五章 贷款抵押、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所购住房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产不得再作其它抵押或转让、 变卖、赠予等。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履行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合同公积金贷款本息,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受托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在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 30 日内,将抵押房屋的房地产证及其它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到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输抵押登记注 销手续。 借款人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受托人同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事员理提前还贷手续。 第十九条 债务发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三) 借款人世间被宣告失踪后无财产管理人,或财产管理人拒绝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四)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 监护人且不能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 款合同,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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