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一)因玩忽职守、循私枉法、受贿等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的; (三)屡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第七条 由于具体承办人员陈述事实有误、或隐匿证据、提供虚假 证据导致审核、审批错误的,由具体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领导不采纳具体承办人员或相关执法部门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领导承担责任,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追究。 第八条 根据规定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审核而未经审批、审核作出的行政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经审批审核过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批、审核机构(人)与承办机构(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构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 赔偿相应费用和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十一条 对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案件,由局纪检组进行初审,需追究过错责任的,提出立案建议,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案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由局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调查、取证。 调查结束后,应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案件的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形式、追究责任的 时间等。 第十四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局纪检组申请复查或复核。 局纪检组在接到被追究责任人的申诉书后,应在 5 天内予以复查或复核。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负责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执法罚缴分离制度 一、罚缴分离程序 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不准当场收缴,应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款专户缴纳,经执法人员核对后报单位领导审核。 确需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在 2 日内将 收缴的罚款交单位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在收到罚款后 2 日内解缴银行罚款专户。 二、罚款管理 具体执法科室和单位财务应相互协调,确保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时准确入帐。 财务要准确掌握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况,并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 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执法人员逾期未上缴当场处罚罚款的; (2)财务人员逾期未将罚款解缴银行专户的; (3)财务人员未及时发现罚款数额与专户金额不符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的; (4)财务人员隐瞒行政处罚款入帐情况的; (5)单位私设帐户,截留、坐支、私分行政处罚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 行为。 首发案源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处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危害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上级的指示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则。 日常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由彭凯副局长分工负责,各业务科室为信息报告主体;各业务科室得到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由分管领导视情向市局稽查科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报告实行态势变化 进程报告、 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当日信息一般次日的工作例会中报告,紧急情况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有关科室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局稽查科报告,并同时报告本局领导。 第四条 信息报告建立重大情况、信息报告登记。 报送突发性问题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报告;问题处理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 第五条 书面报告要写明突发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 、影响范围、损失危害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随时续报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 第六条 信息报告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药品、医疗器械信息,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 第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报告的条项与上级的指示、法规有冲突时,按上级的指示法规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报告制度 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处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危害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上级的指示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则。 日常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由彭凯副局长分工负责,各业务科室为信息报告主体;各业务科室得到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由分管领导视情向市局稽查科报告。 二、信息报告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 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当日信息一般次日的工作例会中报告,紧急情况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有关科室值班人员可越级直接向市局稽查科报告,并同时报告本局领导。 三、 信息报告建立重大情 况、信息报告登记。 报送突发性问题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报告;问题处理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 四、书面报告要写明突发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危害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随时续报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 五、各信息报告主体科室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药品、医疗器械信息,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 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 六、 本制度所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报告的条项与上级的指示、法规有冲突时,按上级的指示法规办理。 七、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执行行。 内部管理类 政务事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本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我县有关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机关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我局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程序、要求等内容以接受社会监督的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第三 条 本局机关遵循当事人办事方便、行政事务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挂职锻炼、借调人员)执行岗位职务政务公开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公开办事、收费、行政处罚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公开办事机构的设置、分布及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及其岗位工作职责; 公开办事的项目、权限、程序、标准、要求、时限等规定和办事结果; 公开办事的廉政守则、监督办法、责 任追究制等办事纪律和举报投诉方式。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办公场所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和公示栏张贴; 编印发放办事指南等宣传资料; 工作人员佩戴职务身分牌标志; 运用公众媒体发布; 其他形式。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查阅文档公开。 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档案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以外,应方便当事人公开查阅。 办事机构、人员公开。 办事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应公开明示,方便当事人了解知情,顺利办事。 办事公开,不私下 乱办人情事。 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应公开告知所办事项的内容、程序、标准、要求和法规政策依据;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公开解释;严禁给了好处乱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或拖办事。 办案公开,不私下乱办人情案。 实施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罚没款物或作出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告知当事人;严禁给了好处私下乱办人情案,该立案不立案,该罚没不罚没或少罚没。 行政公文处理制度 收文 办公室统一处理外来公文,凡 各科室收到送至我局需办理的公文,应一律先交办公室收文登记。 凡以局名义参加的会议,会上分发的文件、材料,会后统一交办公室收文。 分文、交办 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来文,先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承办意见,分送局领导和科室。 凡重要来文和紧急文电,应及时送局领导阅批;一般业务性文电,由办公室分送阅办。 当天收文当天分送,急件、要件应及时处理。 传阅文件、资料,应及时传递局领导和有关科室,一般不得超过三天,不得压误,不得自行横传,不得随意留用。 急件应随到随送随阅。 承办 承办科室收到应办文电 后,应由专人进行登记,及时送科室领导提出承办意见,交有关人员办理,不得拖延积压。 如不属本科室办理的文电或有不同意见的交办文件,应附加说明及时退回办公室。 急件要在三天内完成,一般文件要在十天内办完,凡估计在规定时间办不完的文件,要及时将情况告来文单位。 超出办文时限的,承办科室应写书面说明,分别报分管局长和办公室。 拟稿 草拟文件,要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简明扼要、材料准确、文字精炼、书写规范、稿面工整。 公文中引用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 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公文中的数字,除成 文时间、部分结构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及具有修辞色彩词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以外,应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拟稿和签发文件应使用钢笔、毛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更不得使用红笔和其他彩色笔。 稿纸左侧装订线外不要写字,以便装订归档。 以局名义发出的公文,必须注明拟稿科室、姓名、日期和审核稿人姓名。 核稿、签发、会签 凡以局名义发文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都必须经办公室或分管领导核稿,凡不符合文稿要求,应商退改写。 发文由办公室统一送局领导签发,原则上由分管局长会签后,局长签发。 非特 急件,未经办公室核稿的,局领导不予签发。 凡需有关部门会签的文稿由办公室呈请主管局长会签后,由承办科室负责送局长签发。 缮印、校对、用印、发文和归档 以局名义发出的公文,必须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可打印。 凡不编号的公文均应由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后方可打印,文印室在打印文件时,应将所打文件按科室、文种、时间顺序分类,成文后分磁盘保存,以便文书归档和查询。 各科室主办的文件,由拟稿人负责按原稿认真校对,不得擅自修改,如必须修改,应征得原签发人的同意。 核对者须在文稿上署名,否则不予盖印。 本局公文,一 般不得到外单位打印。 本局印章由专人保管,除正式发文用印外,所有其他用印必须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出,业务科室用印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涉及到本局重大事项的用印,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意。 公文用印要及时、清晰、端正。 本局公文由主办科室负责装封,经办公室填写发信单后统一发出。 局领导和各科室文件办理完毕,应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来文、复文,包括领导签发的底稿、批示等材料,收集齐全(发文一式二份),及时送办公室归档。 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办事透明度,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机关效能建 设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二条 本局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示。 第三条 公示的基本内容: 机关工作人员的像片、姓名、部门、职务; 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股室职责; 办事程序、标准、时限、纪律、要求; 有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公示的形式 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配带执法证件、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以及在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的内容由各部门负责提供,局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并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局效能工作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各股、室、队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由局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领导执法岗位责任 一、局长执法岗位职责 (一)负责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贯彻执行; (二)组织制定本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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