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游客运及旅游客运站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间内对符合条件的道路旅游客运班线或旅游客运经营区域作出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定线非定线旅游客运线班区域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道路定线非定线旅游客运线班区域经营许可证明》。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 6 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旅游客运的车辆配发《道路运 输证》,同时配发道路旅游客运标志牌。 经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旅游客运经营者和旅游客运车辆,应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同一旅游客运班线或旅游客运经营区域有 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参照《道路 旅 客运 输班 线 经营权 服务质量招 标 投标 办法 》 及省交通厅《关于认真落实交通部 道路 旅 客运 输班线 经营权 服务质量招 标 投标 办法的实施意见》, 通过招投标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定线旅游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同班车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一样,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 8年。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 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和旅游客运站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变更、终止或延续期经营业务的,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7 旅游客运经营者和旅游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天不投入运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其经营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式样,一车一牌,按规定位置悬挂。 (一)定线旅游客运班线标志牌的核发,按照我省班车客运标志牌核发办法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班线标志牌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权限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核发。 (二)省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执行省际旅游客运任务时,每车次要按照包车客运管理规定领取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市际、县际、县内及景区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凭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非定线旅游客运标志牌,即可在规定区域内运营。 第十九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按照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转让、出租、买卖道路旅游客运相关证牌,不得强 迫游客乘车,不得倒客、甩客,不得敲诈游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严禁旅游客运车辆超载运行。 第二十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定期检测,确保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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