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内容摘要: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动产的权属变更手续。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甲方受让或承继的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及抵债资产性能低下、质量残次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 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贷款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 如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中缺失部分 对于乙方 主张 和行使 贷款 债权 具有重大影响的 借款 合同、借据、 债务重组协议、 催收证明、物权担保登记 凭证 或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原件,甲方 在交割日后 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 降低因该等 8 文件原件缺失而 可能遭受的损害。 虽 有上述规定,乙方不得以 贷款债权证明 文件原件缺失为由拒绝付款 或进行交割 ,甲方不承担提供上述 贷款债权证明 文件原件的责任。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服务 协议 权利义务的转移 对于本 协议 附件三所列明的甲方或其前手在基准日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乙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承继甲方自基准日起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 乙方承诺,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不同意甲方将其在相应 服务 协 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 而终止服务协议并导致甲方发生费用、损失的, 则乙方应 补偿 甲方 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并 保证不聘用该中介机构代理与贷款债权有关的任何事宜。 第八条 过渡期贷款债权的管理 双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贷款债权的自主 管理、 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 管理、 处置贷款债权。 自本 协议 生效 日至交割日期间,乙方有权就管理和处置贷款债权向甲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甲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一旦甲方执行该预案,由此产生 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尽管有本条规定,乙方确认,除非其在提交处置预案的同时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甲方不承担执行该处置预案的义务,且无论甲方是否接受该等预案,均不得作为乙方拒绝履行本 协议 项下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自本 协议 生效 日至交割日期间,对于下列与贷款债权有关的重大事件,甲方应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不含公告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告乙方: 债务 人、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关闭; 债务 人、担保人的主要资产(含抵押物、质押物)被第三方申请诉 9 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 债务 人、担保人分立、合并、被出售 、被收购 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改制; 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甲方对 债务 人、担保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 本 协议 生效 日至交割日,甲方可自主决定贷款债权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但涉及以下两种情形的,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复(无充分、合理的理由,乙方不得拒绝同意;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涉及 单笔费用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 需要放弃贷款债权项下部分权利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 虽有上述规定,乙方确认,若甲方认为需要立即通过起诉、上诉或申请执行等司法途径维护其对贷款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利的,甲方有权在书面告知乙方拟采取的权利维护方式及理由后,立即采取行动,相应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就过渡期间对贷款债权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服务费(过渡期服务费)。 过渡期服务费为( 1)每月按 买价 的 %计算的月费(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加上( 2)过渡期内就贷款债权 获得的净现金回收的 %收取的激励费。 过渡期服务费应根据本 协议 第 条支付。 过渡期内,甲方应对贷款债权所涉的诉讼时效和 /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撤销权、申诉权和复议权的行使除外。 贷款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的,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 :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 协议 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 协议 的相应授权。 诚信管理的保证 :自 本 协议 生效 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 定管理与处置贷款债权,除本 协议 第 八 条约定情形外,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10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 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 协议 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贷款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 协议 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乙方承诺不属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20】 74 号)所明示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 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 ,亦不属于前述主体 控制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 主体 或其控制的实体转让贷款债权。 非欺骗保证: 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 协议 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 /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 :乙方确认 在签署本 协议 前 已经 认真审阅了资产文件,对贷款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完全 知悉 并 自愿 接受 贷款债权的所有风险、瑕疵。 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贷款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 协议 项下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的预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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