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内容摘要:

规定: ( l)原油或成品油在正常作业状态时,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 ; ( 2)液化石油气液态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 于。 码头区域内原油及成品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架空明敷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采用管沟敷设。 暴露于大气中的不保温、不放空的油品管道,以及设有伴热的保温管道,在其封闭管段上应设置相应的卸压装置。 工艺管道除根据工艺需要设置切断阀门外,在通向水域引桥、引堤的根部和装卸油平台靠近装卸设备的管道上,尚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当采用电动、液动或气动控制方式时,应有手动操作功能。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阀门、装卸软管及相关附件的压力等级,应按其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 装卸油品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泵房宜采用地上式,有条件时,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方式。 封闭式泵房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宜小于 10次/ h,非工作期间不宜小于 3次/ h。 港口储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4)的有关规定。 管道吹扫和放空 输送甲、乙类油品的管道,当采用气体介质吹扫放空工艺时 ,应使用含氧量不大于 5%的惰性气体。 油品管道自流排空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残液。 装载臂和装卸软管应设置排空系统;液化石油气装卸设备和管道,作业后宜采用惰性气体封存。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油品码头设置的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保护报警、紧急制动和防止误操作的功能。 装卸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的装置。 可燃气体浓度探测 油品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 15m 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 报警仪,也可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 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探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地面 ~。 检测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气体释放源 -。 油品泵房、罐区、装卸站等场所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地点和检测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63)的有关规定。 检测仪表的 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12358)的有关规定。 6 灭 火 系 统 一般规定 油品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品的危险性类别、码头等级、现有水上和陆上消防设施的能力、邻近码头或区域的现状、自然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油品码头所配备陆上和水上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火灾和油船的初起火灾的要求。 码头消防设施应按下列方式设置: ( 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装卸液化石 油气的码头,可采用干粉灭火和固定式水冷却方式; (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及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对具备车辆通行条件的码头宜采用移动式消防炮; ( 3)装卸甲、已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和丙类油品的二级及以下的码头,可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码头消防给水系统 油品码头消防给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给水管网或消防水池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极端低潮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当以海水为消防用水时, 消防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直接利用港区给水管网的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港区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能通过 100%的消防用水和 70%的生活、生产用水的总量。 当利用消防水池储存消防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岸上消防设施用水量的要求,当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向消防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当消防水池的容积超过 1000m3时,应分设或分隔成两个消防水池,并在两池间 设带阀门的连通管。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 消防用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它用的技术措施。 油品码头的消防水量,应为灭火用水量、冷却水量和水幕用水量的总和。 当油船发生火灾时,应对着火油舱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油舱甲板面进行冷却,冷却水可以由水上和陆上消防设备共同提供,但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水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量的 50%。 冷却水量应按公式( )计算。 冷却范围、冷却水供给强度和冷却水供给时 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Q= ( ) 式中 Q— 冷却水量( m3); F— 冷却范围( m2); q— 冷却水供给强度( L/minm 2); T— 冷却水供给时间( h)。 冷却范围按下式计算: F=3LBfmax ( ) 式中 F— 冷却范围( m2); B— 最大船宽( m); L— 最大舱的纵向长度( m); fmax— 最大舱面积( m2)。 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m 2。 冷却水供给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 l)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 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为 6h;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 4h; (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三级码头和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为 4h。 液化石油气船的冷却水量可参照式( )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液化石油气船的冷却水量应为着火罐与距着火罐 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邻近罐的冷却水量之和; ( 2)着火罐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为 / minm 2,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m 2; ( 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均取设计船型 最大储罐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积,并不得小于储罐总表面积的一半; ( 4)冷却水的供给时间为 6h。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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