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企业或监管银行相互串通 设立虚假资金 帐户 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衢州市建设局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 企业 或监管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 三 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执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示范文本 )》。 第二十 四 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11月 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柯城区、衢江区建设局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 2 浙房 市预监( ) 号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衢 州 市 建 设 局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监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衢州监管分局 (示范文本) 甲方: (银行机构) 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 (工程监理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 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衢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 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 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坐落实位置: ,土地证证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套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 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其中 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作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企业。 二、 监管 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预设资金专用帐户帐号。 三、 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 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 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 乙方在甲 方 开立资金帐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帐户。 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 该资金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帐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 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 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帐户的证明。 八、 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 还预售资金的,应 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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