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国土资源局各类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件要实行交办、督办、查办制度,转办的信访案件要及时催办、督办, 60日内上报办理结果。 按时上报信访工作总结和报表; 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掌握权属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 对重大问题,带普遍性的问题、热点问题,接到信访案件,信访室应立即登记,及时收集整理,并进行初查初访,了解掌握具体 ?榭觯 岢龃 硪饧 痪址止芰斓忌笤暮螅 尚欧昧斓夹 ∽ 檎偌 泄毓墒腋涸鹑嘶嵋椋 芯拷饩觯 ?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根据问题的复杂程序,最迟在 60日内办结; 重大信访案件的办理程序:立案、调查、报经领导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信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花垣县国土资源局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制度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创造条件实行窗口办文,把收费标准装框上墙,办事程序打印上卡。 二、坚持重大问题内部会审制度。 严格实行股室把关审查,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简化办事程序。 使用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找我局设立的对口管理股室申办有关业务和领取办事结果,无须申办者自行找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四、实行限时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凡用地和使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的事项,只要手续完备,在法定的权限内,使用报件在我局运转的时间不超过 15天(法定假日除外),其它业务也一律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五 、实行特事特办,保证重点项目用地用矿急需,对县人民政府立办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和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及使用矿产资源的,只要在法定权限内,设立特别通道,随到随办,并明确专人跟踪服务,分管领导督办。 六、坚持 “六不批 ”原则。 即:报件或资料不齐不报不批;四至界限不清有纠纷的不批;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的和越界采矿的不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不批;出售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批;买房和转让采矿权申报成交价款不实的不批。 七、实行首问负责制,坚持文明服务。 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礼 貌热情,有问必答。 对前来办事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明确告知必备的材料、手续和办结时间,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缺少相关手续的一次性讲明原因,不让服务对象多次往返。 八、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杜绝 “吃、拿、卡、要 ”和批 “人情地、人情矿 ”、 “办人情案 ”、发 “人情证 ”。 九、实行违诺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或工作过时过错,造成违诺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奖金、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和降职免职处理。 情节严 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予以辞退;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花垣县国土资源局公务接待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止奢侈浪费,促进领导和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根据县纪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我局公务接待制度。 一、公务接待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二、公务接待范围: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检查指导、调研、参观考察或途径花垣的外单位的领导和随行人员和县外局单位公务往来 ,根据局长或分管局长意见,由办公室按标准负责接待工作,分管局领导和有关职能股室派人参加,陪客人数要尽量减少。 接待工作按热情、周到、对口接待的原则进行。 省厅、州局的处级以上干部接待以局办公室为主,业务股室配合;处级以下干部接待以业务股室为主,办公室配合;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接待,一律以业务股室为主,办公室配合。 三、对本县范围内乡镇、所来我局联系工作,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工作需要就餐时,由办公室开就餐通知单安排到指定餐馆就餐,对口股室派 1—2人陪同就餐。 四、县级机关单位来我局联系工作的,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就餐, 特殊情况需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安排。 五、公务接待标准: 接待省厅级及州局级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办公室负责联系就餐食宿事宜,局领导出面陪同就餐。 本州其他县局领导的用餐接待标准原则上按每人 30—80元,其他费用原则上自理。 各乡(镇)、所等基层工作人员就餐,每人 20元,对口股室负责人凭就餐通知单到指定餐馆就餐。 严格接待标准。 要控制陪餐人数,减少人次数,陪餐一般控制在1—3人;用餐杜绝浪费,不准上名贵菜,不准上高档酒水,一般中午原则上不饮烈性酒。 因公务到省、州接待,原则上不突破县上接待标准。 六、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分管财务副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在财务上单独立帐,每年定期公布,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七、坚持接待事先报告制度。 凡各股室对口接待来客,均须事先将来客人数、性别、职务、抵达时间及公务活动内容提出接待计划交局办公室审定,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作出相应安排,凭办公室开具 “就餐通知单 ”,按规定标准到指定餐馆就餐,对口股室具体承办。 结算时,凭就餐通知单和发票、经办人签字,经审批后报销。 违反本规定私自联系无单就餐或随意提高标准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由陪餐人员负担。 如遇特殊情况,应在餐后向办公室说明情况,补 开 “就餐通知单 ”。 花垣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土地、矿产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各执法股、室、队、所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强化依法办事责任,预防和减少错案发生,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花垣县国土资源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错案范围 国土资源各执法股、室、队、所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 重损失的,视为错案,应当承担错案责任,并履行其与错案责任相应的民事法律义务、行政法律义务和刑事法律义务。 经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行政行为。 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后果的: ( 1)超越法定权限批地、管地的; ( 2)不经领导批准擅自发证引起诉讼的; ( 3)查处违法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结果不公正的; ( 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 ( 5)依法立案而不立案或依法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6)伪造、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包庇违法人员的; ( 7)擅自制作行政文书的; ( 8)出具错误鉴定或证明的; ( 9)由于办案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的主观故意造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 10)具体行政业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后果的; ( 11)仗权枉法、挟嫌报复、权钱交易,使违法人员逃避处罚或使不应受到处罚的受到追究和处罚的; ( 12)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的; ( 13)其他由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后果的,亦应作为一般错案,依法纠正。 二、错案责任追究及处罚 本局对局属各执法股、室、队、所发生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错案的有关人员依据其错误行为的性质、原因、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退赔、恢复原状、经济处罚、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罢免等处罚。 执法人员超越权限擅自批地或划整为零批地、擅自批准颁发采矿权许可证,给国家利益、单位名誉造成损失的,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不同 程序的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年终奖金。 执法者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制作批地文书和采矿权文书,不按合法程序核发土地证书和采矿权许可证或批地文书重合,土地、矿产证书核发错误,造成土地、矿产权属纠纷,追究执法责任。 责令对其行为定期纠正,作出书面检查;如造成两次以上错案者离岗培训,只发基本生活费,同时减发年终奖金的 60%,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晋职资格。 执法者不按县物价局或有关规定乱收土地管理费用,除退还损害者多余费用外,给予执法者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减发 年终奖金 20%。 若情节严重,给予不同程序的行政处分,当年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年终奖金。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粗心大意,导致违法人员逃脱行政处罚或造成案件失误的,追究执法者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年终奖金的 30%,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 执法人员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应依法立案而不立案,依法不应受理而受理,造成违法者逃避处罚或使不应受到处罚的人受到处罚,追究执法人员行政责任,调离执法岗位,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减发年终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予不同程序的行政处分,取消当年 评选先进、晋职资格。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挟嫌报复、权钱交易,有受贿、行贿、索贿、吃、拿、卡、要等行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视其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取消年终奖金,两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先进和晋职晋级。 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引起诉讼败诉的,按错案范围追究: (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追究办案人和审核人的责任,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年终奖金的 40%。 ( 2)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不公正的,追究批准人 或集体责任,给予主要责任人离岗培训,集体性减发年终奖金 20%,取消批准人当年的评选先进、晋职资格。 ( 3)出具错误鉴定或证明的,追究出具人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减发年终奖金的 40%。 ( 4)由于办案人、审核人、批准人的主观故意造成败诉的,追究个人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减发年终奖金的 60%,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晋职资格。 因错案需要赔偿损失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结合《花垣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赔偿制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因不负责任丢失工作资料或案 件材料,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年终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年终奖金。 对错案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酌情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和处罚。 1其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使执法超时限、延期的,追究个人责任,并给予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不可抗拒而造成的,不追究责任。 三、错案追究办法及程序 凡属花垣县国土资源系统执法工作人员均按本制度执行。 发现错案追究责任时,由局行政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进行调查,并对确认为错 案的行政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处理时间在一月内完成),经领导组研究通过后,签署执行。 错案处理结果由行政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在处理决定签署后 10日内通知责任人(或责任股、室、所)。 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通知 15日内,向本局行政执法领导组申请复议,领导组在15日内作出答复。 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具体程序 ( 1)提请处分; ( 2)调查对证; ( 3)本人申辩; ( 4)决定处分; ( 5)批准或备案; ( 6)通知和归档; ( 7)执行处分决定。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不溯及实施前发生的错案。 花垣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推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依法、有偿、有序、合理使用土地,实现国土资源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管理目标,根据省、州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审批要求,制定我县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一、切实保护耕地。 占用耕地搞非农建设的,必须先落实占补平衡措施,才能批准征用和上报审批农地转用。 二、严格控制供地总量。 县城规划区私人建住房每人占地不得超过 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 140平方米,农村居民建房每 户不得超过 180平方米。 三、实行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除法律规定的四种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外,所有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出让供地。 四、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统一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六、建设用地申请,必须报件齐全,足额缴纳土地有关税费,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分管领导内审签字,由局长一支笔审批。 七、建设用地股接到用地户办理用地手续申请后, 3日内现场勘测、绘图,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审核,权属清楚、四邻 无争议的,一周内办结。 八、建设用地必须按程序报批,不得越权批地。 九、建设用地的审批必须做到:权属来源不清楚的不批,土地有争议的不批,未经过农地转用的不批,四邻不签字的不批,超标准用地的不批,工作人员不到场的不批,乡镇村办不盖章的不批。 十、建设用地股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服务意识,热情为用地户服务,不吃、拿、卡、要,严禁出现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 ”现象。 花垣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严格制止和查。花垣县国土资源局各类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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