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签订及履行须知内容摘要:

为合同签订地;双 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所在地,以取得本地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以免日后就管辖权争的不可开交。 仲裁协议或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a、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b、约定向某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c、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11 总而言之,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要尽量详尽约定,条款之表述要仔细明确,避免理解分歧;对于违约责任负担条款、争议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之处理等特别条款要慎之又慎。 六、应注意合同的担保问题 为了防范风 险,在 与 对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 关于担保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担保合同的 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下列 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 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 如: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等。 下列 人 员不能 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12 定金条款 a、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 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第八十九条规定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超过 20%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 , 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七、应注意合同形式的正确性 合同签章 ( 1) 自然人签名。 自然人签名以清楚的中文签名为宜,避免草书、 外文签名 (外贸合同除外)。 要注意签字人是否 资格及合法的授权,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 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 2) 须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使用财务专用章或部门章。 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 3) 骑缝章、骑缝签名。 合同有多页的或带附件的,应加盖骑缝章、骑缝签名,以保证合同前后一致性,避免日后纠纷。 ( 4) 修改核对章。 对于合同中的修改部分,应在修改处加盖核对章或签名。 13 合同见证、公证。 为加强合 同的效力,可以由有资质的机构对合同进行见证、公证。 八、应注意合同的管理问题 合同签订后要注意归档、保管 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各 单位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章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出现,如变更合同内容 、 一方可能会违约 、 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很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 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 问题: 一、发出和接收合同标的物应注意事项 合同约定对方自提标的物的,应要求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提取,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提取。 合同标的物出库时应有具体的出库记录。 合同约定我方履行送货义务时,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 合同标的物交接时应有具体的交接记录,如货物交接单。 合同约定由第三方代办托运的,须和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并要求承运方向我方提供标的物交接证明。 14 对方要求迟于约定日期提取标的物或要求我方迟于约定日期履行送货义务时,应向我方出具要求迟延 的书面证明或通知。 对方要求我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交付义务时,应同时取得对方的书面通知书及第三人的签收证明。 在我方收取标的物时,签收前应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对经检验不合格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标的物,应拒绝签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对方限期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 二、支付、接收货款时应注意事项 支付货款时,注意保管好对方开出的发票,最好把发票的复印件、银行的对账单和相对应的合同一并建档,以备查阅。 接收货款而开出票据时,要注明是哪份合同的应收账款,并把发票的复印件、银行的对账单和相对 应的合同一并建档,以备查阅。 如双方存在多次交易,一次付款不足以支付全部合同款时,应优先充抵在先合同的应收账款。 在对方以支票付款时,可能存在购货方用其他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的情况。 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但应在相关票据中注明此款为代合同当事人支付。 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账,应当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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