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签订内容摘要:

纷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 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总队协调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十四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坚持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以国家相关政策或原合同条款为准。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指导思想。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五条 各内部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 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六条 总队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总队法人代表及其授权委托人、管委会交办的; 各部门、内部实体、单位处理、解决不了的; 其它应由法律顾问处理的。 第三十七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承办人填写“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报批。 8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尽量在 1 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或由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的意见。 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 必要的合同纠纷,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留有申请仲裁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九条 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积极配合总队经营策划部,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有关原始发票等资料等; 有关财务账目、会计凭证; 有关部门鉴定报告;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其它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的有关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四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9 第四十三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七、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总队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授权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总队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总队由法定代表 人(总队长)负责,各副总队长具体分管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经营策划部。 总队下属实体、单位一级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七条 总队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 对总队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单位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配合各单位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配合各单位处理合同纠纷; 必要时,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总队各部门及下属实体、单 位一级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负责审查本单位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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