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 10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 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城市房屋拆除等生产和管理活动的,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定市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对市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及施工企业编制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处置)组织机构情况,包括负责人和成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二)应急处置(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包括成立现场抢救组、技术处理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各组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各组的具体行动方案。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指定机构、人员、联系电话。 (四)救援器材、设备、车辆等的落实。 (五)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的工作方案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企业和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以企业正 式文件下发到企业的各部门、各项目,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11 案。 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 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第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 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 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 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 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地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第三十八条 施工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在第一阶段进行达标验收前 ,必须进行现场演练 ,演练结果作为达标验收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 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启动施工项目的一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 生重伤事故,同时启动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的两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 1 人死亡事故,同时启动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级安全事 12 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施工现场发生 2 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依次启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七章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二条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 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和使用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四十四条 凡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一经淘汰,禁止继续使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相关违法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章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13 第四十七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 十八条 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四十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市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市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五十条 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盐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永久性置于设备底部。 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盐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 2 份;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 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1 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1 份;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1 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 资料; (二)事故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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