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内容摘要:

件,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附表 9),经市级经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随申请材料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 商务部审核同 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附表 9)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附表 9),经县级经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随申请材料报市级经贸主管部门。 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 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附表 9)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成品油审核专用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对外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三)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意见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经贸委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商务部将已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 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意见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或省经贸委查证属实后,由省经贸委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省经贸委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对外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六、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 (一)实行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全省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和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无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建设;有规划但未遵照规划布局(点)原则和 设置标准要求编制的,一旦查实将按照情节轻重作出核减或取消规划指标,已作出规划或立项批复的,经省经贸委查实后予以撤销。 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规划是按各市分块指标执行,各地都应按规划指标编制好当年实施规划;对要求增加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规划,原则上在分块指标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块指标后,且属省重点工程项目及配套设施,由市级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规划的意见,经省有关部门会审、专家论证后,作出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成品油中转储 运基地发展规划由沿海地区舟山、宁波及温州、嘉兴和台州,按照本辖区“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及专家论证后批准公布。 加油(气)站(点)规划按各市控制数执行,各地都应按规划控制数编制好“十一五”期间行业发展规划;对要求新增加加油(气)站(点)规划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对新建道路(航道)、扩大城区和新设各种开发区、港区需增加或调整加油(气)站(点)规划布点的,由县级及以上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或调整规划布点的意见,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和加油(气)站(点)项目,省经贸委下达同意建设的批复后,企业一般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 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应按原上报程序商有关部门签具意见后再报省经贸委重新核准。 建设地址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持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会相关部门调整建设地址的文件,并报省经贸委重新确认规划后,才能按程序重新 申报。 成品油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复的投资主体申报领证,经省经贸委或被授权市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验收,县(市)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在验收中,要对照省经贸委的项目批复,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并施工建设。 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各级经贸及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或变相转让异地迁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设施项目。 对现有加油(气)站(点)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 准路段的地方不再安排原地扩建;鼓励在未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路段的地方,允许原单品种的加油点申报增加汽油或燃气经营项目的原地扩建;鼓励在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同一路段上,对两座及其以上加油点进行整合,整合后可提升为加油站;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可由被授权市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按项整改;严禁企业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 (扩)建的,要依法查处。 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气)站(点),一般由拆迁单位或部门按照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 对本路段加(气)油站(点)数量未达控制数的,且确需搬迁的经营性用地加油(气)站(点),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动迁部门的拆迁协议,经省经贸委批准可以搬迁到同一路线或同一城区内且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的地块。 已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但达不到商务部规定的批发、仓储经营条件的,对有条件原址扩 容油库、改造接卸设施的,允许按程序申报,不受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增容的限制,但增容后总量超过 1万立方米以上部分,将扣减各市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总量。 加油(气)船因船况等各种原因退出零售经营的,允许原业主“以一换一”更新船只,凭新加入船舶的国籍证书,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原业主不再继续经营的,由船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终止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然后,按照“废一还一”的原则,由经贸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标方式确定新业主,新业主凭加油 (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按新设立加油(气)船程序重新报批。 为统一纳税和管理的需要,对具有两个及其以上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可允许设立一家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仅限于工商注册登记,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但不得既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油(气)站(点);对跨县界或市界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统一纳税和管理由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依据;对已出租的一座或多座所属加油站(点),不得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国、省道,县、乡道沿线及城区内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专门经营柴油的加油点(含流动车)。 为节约土地资源,减少火灾隐患,方便车辆加油又加气,允许有条件的加油站(点),按原地扩建的程序,就地改造增设加气经营项目,原则上不单设加气站(点)。 1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不允许外方控股。 1自省经贸委立项批文发布之日起,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三年内、加油(气)站(点)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且无实质性进展的,省经贸委批文 原则上自动失效。 (二)实行市场运行监测管理 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保障措施,完善成品油市场运行分析及周报、月报制度,健全成品油应急机制,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作,是各级经贸部门长效管理的手段,务必抓实抓好。 对可能引起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分析预测,及时反映市场运行中情况,必要时有序启动应急预案,以保障本辖区成品油稳定供应。 各级经贸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了解用油户的情况,查阅相关资料,进入现场检查时,要出示 执法证件,经营企业应当提供方便,遵守《统计法》的要求,随时向主管的各级经贸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统计数据和情况反映。 (三)实行资质管理 在持有省经贸委、发改委和交通部门同意建设成品油仓储(油库)和接卸设施批准文件的前题下,按成品油仓储(油库)和接卸设施的产权作为申报成品油批发或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的主要依据,一般以一个油库区作为一个申报单位,不能“一库多报”或“多库多报”;对欠发达地区可采取多库一报,即几个油库容量加叠在一起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作为一个批发或仓储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之一。 为了维护成品油仓储(油库)及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的严肃性,杜绝企业未批先建现象,对专项用户军队等单位的内部成品油油库和加油(气)站不能领取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严格禁止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未经商务部授权或省经贸委委托,市、县经贸部门既不得越权,又不得放权处理成品油市场管辖权限,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营企业制作“暂时”经营许可证或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的费用。 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要求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资格的设施项目,可直接报省经贸委办理审批手续。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 18 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 6 个月。 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四)实行年审表档案管理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组织不定期检查,实行定期年审。 每年 12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期间为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期。 建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档案制度,实行年度检查登记,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检查登记表》,附表 16)并附相关材料,按权限上报年审。 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市级经贸部门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县级经贸部门初审后报市级经贸部门年审;省、市属经营企业可直接报本级经贸部门年审。 年审检查合格的,由审查机关在相对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确认,同时在《检查登记表》(附表 16)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 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期整改书》,附表17),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被授权市级经贸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 17),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办法》及本意见相关规定处理。 对经营企业当年无故不参加年审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报请商务部核查 后,依法撤消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报经省经贸委核实后依法撤消经营资格;并将撤消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同时在《检查登记表》(附表 16)内签署“不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年审工作结束后,应将注销或撤销的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及时收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各市经贸部门于 3月底前与上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结果及工作总结(附上《各县(市、区)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年审情况表》、《各市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年审情况汇总表》和《各市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 业年审情况表》)一并行文报省经贸委。 4 月份省经贸委将本省上年度年审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五)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按照商务部[ 2020] 23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一)各级经贸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建立相应制度,依法实施处罚;有条件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及时对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各级经贸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越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变相审批的,责令改正 ,并通报批评;在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意见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 有关定义范围的解释 浙江省加油(气)站(点)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参拍企业(自然人)资格条件 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文本 附件一: 有关定义范围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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