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金,年终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 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应于年度终了后 1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审核清算。 第十四条 省财政对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根据鼓励先进的原则,对各地进行风险补偿资金补助和贷款奖励。 第三章 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 限计算。 第十六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 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表报送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备案。 对省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由省级金融机构申请,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审核后可直接拨付贴息资金。 (三)年度终了后 20 日内,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报至同级财政部门审。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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