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4月6日内容摘要:

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 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二 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地改变但未跨新农保统筹区域的,只转移新农保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四十 三 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统筹区域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六章 待遇支付 18 第一节 待遇申请与待遇确定 第四十 四 条 乡镇事务所按月(或季、 半年)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或季、半年)符合养老保险 待遇 领取 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 养老保险 待遇 领取 手续,同时 提醒参保 人员缴纳当年保险费, 愿意缴纳的,应于年满 60 周岁当月 25 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村协办员收到乡镇事务所提供的下月(或季、半年)符合 养老保险 待遇 领取 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后,应进行公示,并逐一通知当事人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四十 五 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当月15 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 会办理待遇 领取手续,填写《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附表十三 ,以下简称《 养老保险 待遇申请 表》,一式两份)。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在《 养老保险 待遇申请 表》上加 盖村(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 20 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参保 缴费情况等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在《 养老保险 待遇申请 表》 19 上加盖公章,于当月 25 日前将《 养老保险 待遇申请 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 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 确认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的 , 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 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 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附件 三 ,以下简称《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 第四十六 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四 十 七 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 应填写《参保登记表》。 乡镇事务所 在 审核其参保资格的同时审核其待遇领取资格, 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 无误 后 , 于次月 起 按标准发放 基础养老金。 第四十八 条 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 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四 十 九 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 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 20 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新农保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有关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节 待遇发放 第五十 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每月根据新农保待遇 领取 、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明细表》 (附件四 ) ,同时编制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附表十四 ),报县(市、区)财政 部门。 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市、区)社保机构。 第五十 一 条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不迟于当月 25日。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 存 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市、区)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 每月月末前,县(市、区)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五十 二 条 参保人员 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应暂停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1 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办理。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县(市、区)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节 死亡待遇结算 第五十 三 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 及时报告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在 3日内报告给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应进行专项登记,并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暂停发放 养老保险待遇。 县(市、区)社保机构 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 30 日内,填写《终止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向县(市、区)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登记手续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并复核无误后,打印《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在支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同时,扣回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22 第四节 领取资格认证 第五十 四 条 县(市、区)社保机 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定期向 待遇领取人员发放 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 相关证明资料。 可采用 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公示 、 数码照片识别、指纹认证等多种方式对 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可与 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有关户口注销和死亡殡葬等信息。 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五十 五 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豫财会 [2020]48 号)、《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豫财社 [2020] 110 号)的规定,规范基金会计核算,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五 十 六 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目前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 ,随着试 23 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五 十 七 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科学定岗,合理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建 立健全内部核算流程和制约机制。 第五十八 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可在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暂存由参保人和集体补助缴纳的基金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 社保机构应按月将收入户存款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 第五 十 九 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可在县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 项;暂存该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划转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应留足相当于 2个月正常支出的新农保周转金,以确保社会保险对象按时足额享受新农保保险待遇。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24 第六十 条 县(市、区) 社保机构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账 ,及时掌握基金在财政专户的存储情况以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同时凭财政部门出具财政专户的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进行记账和备查。 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市 级、县级进 行明细核算。 第六十 一 条 每年年初, 县(市、区) 社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社保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上级社保机构备案。 社保机构要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按季度向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上级社保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 财政部门及社保机构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社保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25 第六十二 条 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与划付。 每年年初,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 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河 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和缴费补贴年度计划表》(附表十五 ,以下简称《年度计划表》),经县(市、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级社保机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 60 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六十三 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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