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内容摘要:

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 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 跟踪审计 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 跟踪审计 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跟踪审计 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跟踪审计 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 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 7 —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 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 跟踪审计 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向 跟踪审计 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 跟踪审计 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 跟踪审计 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 跟踪审计 时间,则 跟踪审计 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 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 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跟踪审计 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 中 止执行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 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 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但不另计 酬金。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跟 踪审计 业务酬金 第三十条 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 第三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 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 跟踪审计 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 跟踪审计 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 跟踪审计 人发出异议的通知, — 8 — 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 部分 酬金的支付。 第 三十三条 支付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 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 业务的需要, 跟踪审计 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跟踪审计 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 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 跟踪审计 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 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跟踪审计 人应对 跟踪审计 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 跟踪审计 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 评价时间在 跟踪审计 成果 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 跟踪审计 效果评价意见表》。 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 跟踪审计 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9 —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 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适用法律和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2020 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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