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章 中介机构和专家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条件 (一)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 3 年以上,近 3 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 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0%,全年月平 均职工人数在 20人以上。 (三) 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 接受企业委托,严格依据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20]172 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20]362 号)文件, 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上岗资质由 省领导小组 实行动态管理。 (二)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接受高企认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相应的监督,并承担 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专家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二)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 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采取聘任制度,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职责和纪律 (一)受聘专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和高企认定办公室的要求 ,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时填写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件 4)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 5)负责。 (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三)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四)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五)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六)未经高企认定办公室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高企认定办公室在 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弄虚作假的中介 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布,并五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 [1996]018 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 [2020]324 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 企业注册登记表 中介机构名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名单 附件 1: 企业注册登记表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注册类型 法人代码 税务登记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 代表人 姓 名 手机 身份证号 电 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姓 名 手机 电 话 传真 Email 企业是否上市 □ 是 □ 否 企业上市代码 股权结构 (本表可续加) 中国 公民 姓 名 身份 证(护照)号 投资额(万元) 外籍 公民 中国企业法人 名 称 法人代码 投资额(万元) 外国企业法人 是否引入风险投资 □ 是 □ 否 投资额(万元) 附件 2: 中介机构名单(第一批) 江西赣能会计师事务所(南昌) 江西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南昌) 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南昌)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南昌) 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南昌) 景德镇兴瓷会 计师事务所(景德镇) 宜春鑫达会计师事务所(宜春) 江西永华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上饶) 江西大井冈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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