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管理内容摘要:

凭证交分包人。 样式如下: 中 人 民 共 和 国 代 扣 代 收 税 款 凭 证 ( 2021)皖地代 0089609 号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机构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 此凭证共有四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第三联(报查)报主管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第四联(回执)基层税务机关留存。 一、二联全部给 A企业, A企业再将第二联交 B 企业。 三、发票问题。 总包人和分包人都是本地企业,且劳务发生在本地,双方各用自已的发票进行价款结算;总包人承包的工程在异地,分包人在当地的,总包人应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或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领取发票,分 包人使用自已的发票;双方都在异地提供建筑劳务的,总包人持总承包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持总包和分包合同等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扣税款凭证》;分包人持分包合同和已取得的《代扣税款凭证》等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当地税务机关不得再重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如果双方都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则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更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分包人是自然人除外)。 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开具了门市发票就要征税,这个说法是错误的,《营业税条例》这样的规定,就是辟免重复征税,况且,有些政策既使开 具了发票也不应征税,如:政府拆迁的不动产补偿费、 5 年以上的普通住宅转让等,税务机关有义务向其开具发票,但不予征税。 我们只强调“以票管税”,但没有强调“以票征税”,哪种开了票就征税的做法,是一种税收基础业务不扎实的一种表现。 四、会计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纳税人 代码 ********* 扣缴义务人 代码 ********** 全称 B 企业 全称 A企业 地址 ********** 地址 ********** 注册类型 **********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税种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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