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第一部分内容摘要:

告》(简称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 7 《托管报告》 :系指托管人根据法律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制作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的《 城市 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 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托管报告》(简称 “《季度托管报告》 ”)以及《 城市 公用控 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 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简称 “《年度托管报告》 ”)。 7 《收益分配报告》 :系指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定期制作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的《 城市 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 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7 《回售登记期提示性公告》 :系指计划管理人 在专项计划成立后的第三年末和第四年末对应的 R20 日 16:00 前披露 的 《 关于 城市 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 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 “宁公控 4”/“宁公控 4”和 “宁公控 5”进入回售登记期的提示性公告 》。 80、 《 关于回售和赎回 准备金账户金额的公告 》: 系指计划管理人 在专项计划成立后的第三年末和第四年末对应 R16 日 16:00 前和 R2 日 16:00 前两次披露 9 的《 关于 城市 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 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 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金额的公告 》。 8 《受益凭证赎回公告》: 系指在符合相关约定且原始权益人决定赎回受益凭证的情况下,原始权益人通过计划管理人 在专项计划成立后的第三年末和第四年末对应 R12 日(含)至 R8 日 17:00 前披露的《 关于 城市 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 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 “宁公控 4”和 “宁公控 5” /“宁公控 5”受益凭 证赎回公告》。 8 《回售和赎回实施结果公告》: 系指计划管理人在专项计划成立后的第三年末和第四年末对应 R+1 日(不含)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的《 城市 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 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 回售和赎回实施结果公告》。 八、其他 8 中国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 中国证监会 :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 深圳证监局: 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8 法律 : 系指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宪法性规定、条约、公约、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通知、准则、证券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协会规则、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8 《试行办法》: 系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8 元 :系指人民币元。 8 日 /工作日 :系指除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10 第二章 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一、专项计划名称 城市 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专项计划目的 计划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的目的是接受认购人的委托,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将认购人自愿投资的合法资金通过参与专项计划,形成由 托管人托管的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并由计划管理人本着应有的注意和谨慎,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购买基础资产,为专项计划受益凭证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专项计划合法性质 专项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而设立。 专项计划各当事人承诺《计划说明书》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所约定的条款或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都对各方产生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不得以法律无明文规定 为由拒绝履行《计划说明书》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义务。 中国证监会已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出具批复(证监机构字 [ ] 号),批准设立专项计划。 四、受益凭证类别 专项计划受益凭证分为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其中优先级受益凭证包括宁公控 宁公控 宁公控 宁公控 4 和宁公控 5 等共 5 档产品。 五、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 优先级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 表 21 优先级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 优先级受益凭证名称 预期期限(年) 预期收益率 11 宁公控 1 1 【】 % 宁公控 2 2 【】 % 宁公控 3 3 【】 % 宁公控 4 4 【】 % 宁公控 5 5 【】 % 其中宁公控 4 可在专项计划存续满 3 年后、宁公控 5 可在专项计划存续满 3年或满 4 年后,按照约定程序回售给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也可以在宁公控 4和宁公控 5 回售量均达到该档受益凭证发行量 50%以上(含)时按约定程序选择赎回全部宁公控 4 和宁公控 5。 相关安排详见《计划说明书》 “第十五章 各档受益凭证概况 ”所述。 次级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 次级受益凭证不设预期收益率。 六、受益凭证目标募集规模 优先级受益凭证目标募集总规模为人民币 亿元( RMB: 1,310,000,000),其中:宁公控 宁公控 宁公控 宁公控 4 和宁公控 5 优先级受益凭证目标募集规模分别为人民币 亿元( RMB: 240,000,000)、 亿元( RMB:250,000,000)、 亿元( RMB: 260,000,000)、 亿元( RMB: 270,000,000)和 亿元( RMB: 290,000,000)。 次级受益凭证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亿元 (RMB: 80,000,000),由 城市公用控股全额认购。 七、专项计划存续期限 自专项计划成立日 (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 的期间。 八、计划管理人 券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托管人 托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十 、 监管银行 托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城市 分行。 十 一 、担保人 城市 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 二 、专项计划账户 计划管理人 委托托管人 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为 “ ”。 十 三 、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投资范围 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认购人,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用 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向 城市 公用控股购买基础资产,即 城市 公用控股 根据政府文件,因建设和经营污水处理设施 而获得的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从 城市 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收费的收益权。 该收益权在未来特定期间内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如下表所示(超出预计金额部分不纳入基础资产): 表 22 基础资产各特定期间现金流入预计金额 特定期间 预计金额:亿元 自专项计划成立次日起至满十二个月的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二十五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的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三十七个月至第四十八个月的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四十九个月至第六十个月的期间 除此之外,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不作其他形式的投资。 十 四 、专项计划资产投资范围 专项计划资产在分配前可用于投资银行存款,但必须保证在 初始核算日之前及时 变现。 十 五 、受益凭证的信用级别 评估 综合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等因素,评估 13 了有关风险,给予优先级受益凭证宁公控 宁公控 宁公控 宁公控 4 和宁公控 5 均为 AAA 级评级。 次级受益凭证未进行评级。 十 六 、受益凭证面值 、参与价格 受益凭证面值均为 100 元,每份受益凭证参与价格亦为 100 元。 十 七 、受益凭证份数 受益凭证总份数为 13,900,000 份,优先级受益凭证总份数为 13,100,000 份,其中宁公控 宁公控 宁公控 宁公控 4 和宁公控 5 分别为 2,400,000 份、2,500,000 份、 2,600,000 份、 2,700,000 份和 2,900,000 份;次级受益凭证总份数为 800,000 份。 十 八 、专项计划推广对象 专项计划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合格 机构 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 十 九 、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专项计划的推广机构为 券商 证券, 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直销和代理推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广。 二十 、受益凭证登记及交易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受益凭证将在 中证登深圳公司 登记托管,其中优先级受益凭证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交易,次级受益凭证全部由 城市 公用控股认购。 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或计划管理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城市 公用控股认购次级受益凭证后,不得转让其所持任何部分或全部次级受益凭证。 14 第三章 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有 关机构 一、交易结构概述 认购人通过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取得受益凭证,成为受益凭证持有人;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 计划管理 人根据与原 始权益人签订的《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即 城市 公用控股 根据政府文件,因建设和经营污水处理设施 而获得的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从 城市 市财政局取得的 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 该收益权在未来特定期间内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如下表所示(超出预计金额部分不纳入基础资产): 表 31 基础资产各特定期间现金流入预计 金额 特定期间 预计金额:亿元 自专项计划成立次日起至满十二个月的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二十五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的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三十七个月至第四十八个月的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四十九个月至第六十个月的期间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城市 市财政局根据《关于污水处理费划拨相关事项的通知》按期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拨付给 城市 公用控股。 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 按照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自 城市 公用控股 收款账户收到污水处理费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该污水处理费款项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直至该划转日所在特定期间的划转金额累计达到该特定期间对应的预计金额时为止。 计划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在每一个初始核算日,若专项计划账户未能按《计划说明书》、《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收到收益权现金款项,则由计划管理人于补足通知日向原始 权 益人发出履行补足义务的通知并提交相关证明。 原始权 15 益人无法在补足划款日将收益权现金款项补足的,计划管理人则在担 保通知日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义务的通知并提交相关证明,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责任。 在分配指令发出日,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 托管人根据分配指令,在分配资金划拨日划出相应款项分别支付专项计划费用、当期受益凭证预期收益和本金。 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图 31 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图 二、专项计划有关机构 计划管理人 /推广机构 名称: 券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 券商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中信证券 专项计划 城市 公用控股 城市 城建 交易所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城市分行 中证登深圳公司 受益凭证持有人 《基础资产买卖 协议 》 设立并管理 《上市协议》 《担保合同》 《认购协议》 《托管协议》 《证券登记服务协议》 基础资产现金流(如有不足, 由城市公用控股补足) 《监管协议》,授权与承诺 受益凭证本金及收益 受益凭证本金及收益 法律关系 现金流 认购资金 专项计划募集资金 法律顾问(锦天城) 评级机构(中诚信) 评估机构 (银信汇业) 会计师 (众华沪银) 16 联系人: 张杰、俞强、王艳艳 电话: 0106083351 6083355 60833551 传真: 01060833504 网址: 原始权益人 名称: 城市 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城市 市玄武区中央路 256 号 法定代表人:丁卫东 联系人: 翟照磊 电话: 02583110121 传真: 02583110120 担保人 名称: 城市 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城市 市玄武区中央路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邹建平 联系人: 夏卫民 电话: 02583112950 传真: 02583112950 网址: 托管人 名称: 托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托管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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