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咸宁内容摘要:
承担违约责任。 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 工程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 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其余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 3%,剩余 2%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半年后付清。 六、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五条 材料样品 和样本 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他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 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六条 甲方提供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 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 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 方妥善保管,甲方并按照设备价款的 2 %的保管费用给乙方。 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非合同约定的设备乙方不负责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设备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到货地点与约定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充。 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约定时间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 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 对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 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由此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 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 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 担。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或设计单位)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 7 天通知乙方。 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三十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 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 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各按 %和 %分享。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量;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二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 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接到变更 三 天内,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附件已有报价单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由乙方按修改时 咸宁 市信息价或市场价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 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可以修改,修改后 7 天内将修改情况通知乙方。 双方仍有异议时,可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 验收报告。 在工程竣工 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 套。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报告后,在 天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建设行政主管主持进行验收,并在验收 3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 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 五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 3 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期申请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工程保管费用的计算,每天按承包工程造价的万分之八计取。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工验收 十五 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办理竣工结算。 甲方代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应在 15 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在 五 天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 乙方收到工程款 10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收到工程结算书后 30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从第 31 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每日按拖欠总额的万分之 2 的违约金。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 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 20天内结清。 第三十五条 保修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为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 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保修期限: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期限为半年。 :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 即:按合同总价款计算,为合同价款的 2%。 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截留的保修款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六条 争议 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在选定的“□” 里打“√”): □⑴、向 咸宁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⑵、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 违约 、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金给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的 1 %的违约金给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做出答复,超过 7 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索赔 、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 向甲方索赔: 甲方在图纸修改、材料变更未付工程款或其他原因,而引起赔偿事件发生,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索赔事件发生 7 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乙方在发生索赔意向后 7 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5 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 5 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0 天提出。 乙方未 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因乙方开工不及时,工程款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索赔事项发生,甲方于事件发生 7 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 7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乙方接通知 7天内未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方认可。 :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其它 第三十九条 安全 措施 乙方应按国家及 咸宁 市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 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甲方承担,乙方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 后实施。 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 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必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 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 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费用,须经甲方批准,以修改后的图纸、材料、设备作价,调整合同价格。 ,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获得的收益甲方分享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获得的利益按第三十条标准分享。 第四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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