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分析内容摘要:
人自己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所谓‛合理期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具体情形,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工期和相关合同文件约定的内容,施工人进行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需要的时间。 至于这种违约责任的内容,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约定。 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逾期违约金,则施工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案例 10 劳务分包工程中的索赔 一、案例简介 2020 年 12 月 8 日,某建筑公司与天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双方约定:天景公司委托该建筑公司承建天景花岗岩厂,承建范围为主厂房、办公楼、宿舍、别墅、传达室、循环水池、水塔、图纸的土建、不包括高压配电的水电及附属工程;承包方式为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工程造价暂定为 元。 双方还约定:如天景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及增加工程成本等应由天景公司负责;天景公司拖欠工程款,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保修期为 1 年。 双方尚就工程施工准备和管理、材料供应、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和隐蔽工程验收方法等有关事宜在合同中作了具体约定。 签约后,该建筑公司依约进场施工。 同年 10 月 19 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建筑公司与天景公司通过核对往来款确认,天景公司尚欠该建筑公司工程款 元。 2020 年 6 月 10 日,该建筑公司向天景公司发出† 催款书‡。 建筑公司在该催款书中称天景公司欠其施工工程款 元,要求天景公司于 6 月 30 日前付还,并要求偿付利息。 同年 6 月 12 日,天景公司签收该催款书并盖章。 后因天景公司仍未还款,遂成讼。 从中引出一些法律问题,何为工程建筑上的劳务分包行为,且在此拖欠工程款的工程索赔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 二、意见 所谓工程劳务分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 的活动。 索赔工作是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索赔是否成功也是衡量工程合同管理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对于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管理来说,索赔是维护施工合同双方合法利益的一项根本性管理措施。 在工程索赔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索赔证据的取得。 要取得索赔证据,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了解并搜集相关的资料。 索赔资料搜集工作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记录上,这是索赔的有力证据。 一是要做好承包商所指定的各种日报表;二是异常工作情况记录要求做到时间准确无误,受影响的工作情况清楚明了。 对每次发生的事件,均写出备忘 录交给承包商现场工长签字。 (二)索赔资料的整理。 对搜集到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整理。 在承包商向我方提出索赔时,我们要通过搜集到的有关资料,找出索赔事件发生具体原因,对其进行分析和驳斥,将承包商的索赔减到最低程度。 我方也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 (三)索赔文件的编写。 索赔文件的编写一般是按照索赔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理及事件的最后解决过程进行编写的。 在索赔文件编写时应注意: 1.在论述索赔事件过程中造成损失时要明确指出文件所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2.在引用索赔事件中发生的各种事实条件时,要尽 量做到详细、准确地把所有证据和盘托出,使对方对事件有详细了解; 3.在论述索赔理由时,引用合同有关条款要做到准确并具有说服力,最好是原文引用,所引用的合同文本都应与索赔事件相对应。 案例 11 转包工程中拖欠的工资款由谁支付。 一、案例简介 施工单位拿到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私人包工头,结果造成了拖欠工人工资,施工单位对私人包工头拖欠的工人工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件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2020 年 3 月 18 日,被告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工程 承包协议一份,约定:房产公司将其所开发的某新村的一幢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建。 同年 5 月 10 日,建筑公司又与挂靠在公司名下从事建筑业的徐某协商,约定:建筑公司将其所承包的上述工程转包给徐某组织人员施工,工程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徐某负责等。 同年 10 月,徐某又将上述工程的瓦工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顾某组织人员施工。 2020 年 3 月,顾某完成了施工任务。 2020 年 3 月25 日,徐某与顾某结帐,应支付顾某人工工资 元。 此后,顾某多次向徐某追要欠款未果,引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与房产公 司订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建筑公司将其承接的工程转包给徐某施工,该转包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徐某在施工期间又将瓦工工程分包给顾某,也违反了法律规定,鉴于徐某与顾某就完成的工程量已经进行了结算,其应当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 建筑公司与徐某之间形成的挂靠关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应当对徐某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顾某给付工程款 元,被告建筑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建设工程转包后又分包而引起的拖欠民工工资诉讼。 因此,确定本案工资支付主体的关键就是要审查转包和分包行为的合法性。 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徐某显然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违法转包的规定,虽然双方之间约定了工程的一切债务均由徐某自行承担,但该约定只在其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建筑公司仍然要对其转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承担给付欠款的法律责任。 转包和违法分包引起的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高度重视,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因此,我们广大施工企业在施工承包、发包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合法的分包与转包,以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造成权益损失 案例 12 工程款如何鉴定 ? 一、 案情简介 1996 年 10 月,某市富丽大酒店向社会招标装修工程,某市庆 辉装饰有限公司中标,在投标书上报价提出:‚装修款不超过 100 万元‛。 双方于 1998 年 2 月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装修工程应于 1998 年 8 月底完成。 合同第 3 条规定:‚装修款暂定 100 万元,具体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市建设银行审核,一次性包死不变。 ‛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了 30 万元预付款。 同年 3 月初,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因为某些装修项目调整及材料涨价等原因,工程造价应提高至 300 万元。 因发包方拒绝,承包方便中止了装修工程。 同年 4 月底双方达成协议,将装修款定为 200 万元,并请市建设银行进行了审 核。 双方及建设银行在价款协议书上签字。 1998 年 10 月底,工程经验收后,发包方同意接受。 但发包方提出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意见降低工程款 50 万元,并认为承包方迟延完成工程,应当负赔偿责任。 双方又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承包方便于 1999 年 12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认为应当根据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承包方承担迟延交付工程的责任。 二、 案情分析 问题的争议主要在于工程款的确定。 发包方认为应当根据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理由有三 点: 第一,投标书中所提出的工程款不能作为最后确定工程款的依据。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 48 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招标投标法强调应当按照合同而非投标书来履行合同。 这就表明如果合同书和投标书的内容不一致,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履行。 本案中在投标书上报价装修不超过 100 万元,但在合同第3 条规定:‚装修款暂定 100 万元,具体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市建设银行审核,一次性包死不变。 ‛可见,合同已经修改了投标书的内容,在此情况下,不能按照投标书的报价来确定价款,而应当按照修改后的合 同条款来确定工程款。 第二,关于合同的价款。 根据合同第 3 条规定来看,实际上确定的是一个待定价款条款,也就是说,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工程款,所谓‛暂定 100 万元‛并不是最终的工程款,不能认为工程款是 100 万元。 1998 年 4 月底,双方就工程款达成协议,将装修款定为 200 万元,并请建设银行进行了审核。 双方及建设银行均在价款协议书上签字,由此表明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发包方在达成了价款协议以后,因为反悔而拒不支付工程款,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不能作为确定工 程款的直接依据。 审计监督在性质上只是一种行政监督,作为行政机关的审计机关一般不能对工程款的计算、确定作出决定。 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意见提交到法院,有关工程款的争议应当由法院来最终确定,审计意见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使用,成为法院定案的参考,但不能将该意见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案例 13 合同订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案例简介 某建筑公司急需一批钢筋,急电某物资公司,请求该公司在一周之内发货 20 吨。 物资公司接电报后,立即回电马上发货。 一周后,货到建筑公司。 一个月后,物资公司来电催建筑公司交付货款,并将每吨钢筋的单 价和总货款数额一并提交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接电后,认为物资公司的单价超过以前购买同类钢筋的价格,去电要求按原来的价格计算货款。 物资公司不同意,称卖给建筑公司的钢筋是他们在钢厂提价后购买的,这次给建筑公司开出的单价只有微薄利润。 鉴于此情况,建筑公司提出因双方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愿意将自己从其他地方购买的同类同型号钢筋退给物资公司。 物资公司不允,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不能退货;货物单价按订立合同时建筑公司所在地市场价格计算。 二、案例评析 建筑公司与物资公司之间已经就合同的标的、数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虽货物价 格没有达成协议,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事后,物资公司又按约定按时发货,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建筑公司以事后没有就价格事项达成协议为由提出退货,实际上是否认了自己的承诺,故法院判决不能退货。 至于货物按交货时建筑公司所在地市场价格计算的判决,则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关于‚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的规定处理的。 †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按照本条规定,合同的订立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 所谓要约是指 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只有当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说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正式成立。 按照本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要约和承诺,合同不可能成立。 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是合同订立的完成,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应当有合同当事人。 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 三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这是合同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 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时,按本条规定,应当 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只有在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一致时,当事人的协商才算一致。 上述三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只要不具备这三个要件,合同不能成立。 正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本条对合同成立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首先应当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 在理解合同成立的要件时,应当注意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依法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式确定。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正 式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 14 表见代理 企业应高度关注的法律责任 一、基本案情 —— 追认欠条惹事端 2020 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 (以下简称建筑公司 )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 去年 7 月,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 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 300000 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分公司 )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 ,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1 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 100000 元,其中有 30000 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 202000 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审判 —— 钱某理由成立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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