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dsdhtr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工作手册内容摘要:
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保修完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处罚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2)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企业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作出承诺,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工作台帐,列入本企业历年承建的所有竣工工程;编制回访计划,确定定期回访、技术性回访和季节性回访的具体时间安排;做好回访记录、用户投诉或申请保修记录。 按照回访计划及时组织回访,听取用户意见,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进行保修;对用户投诉、保修申请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反映,立即组织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确定检修方案,在保修书规定的时间内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保修完成后,报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回访和保修档案,对每一次主动组织的回访和用户投诉、保修申请、检修记录等的原始记录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 六、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范围和责任主体:除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工程外,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审查和处理: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四)、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等级分为四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三)、重大事故的调查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组织技术鉴定;(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 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四)、对施工企业的要求发生事故后,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向上述部门报告; 保护施工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积极协助和配合调查; 安抚死者和伤员家属、稳定职工情绪、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接受上级对事故的处理决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改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措施。 第三章 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一、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要求企业应设立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总工程师室,专门负责企业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一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不少于3人,二、三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不少于2人;分公司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不少于2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不应兼任企业内部其他岗位和项目部职务。 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数量按照《常熟市建筑施工现场关键管理岗位定员标准》的规定配置。 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技术工作经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视工程复杂程度适当配置。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50%。 二、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要点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1)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教育培训工作记录、台帐、个人教育培训档案、教育培训有效性验证)。 :包括基础教育、岗位技能(管理人员或操作工人)、新技术等;;。 (人力资源申请、审批、人才招聘和引进工作记录)。 (科)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记录。 2)基础设施和作业环境(现场办公和作业场所、施工设备、施工机具、计算机及其软件系统、检测设备及工具、通讯工具、运输工具等):设备设施档案、台帐;需求计划、调拨或采购(租赁)、安装和调试、验收;维修保养(计划、鉴定和维修任务书、修理和试验检验评定、维修保养记录)。 :办公、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硬件设施的管理、维护;职工安全文明和环保意识教育、良好工作生活习惯的培养;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 3)质量策划各阶段策划记录应齐全。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批准、发放:编制应具有针对性,评审和审批意见应明确具体,修改调整和重新审批手续、重大危险和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等手续齐全。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发放应手续清楚。 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 4)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顾客需求和期望,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为实现顾客和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要求应采取的各项必要措施、技术装备和应具备的能力;对分包商能力的评审;评审记录应齐全。 :包括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实施过程和竣工以后回访等各阶段采取各种方式与顾客所进行的沟通,各项记录应齐全。 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 5)采购合格供方的评审和管理、名册;物资需用计划、采购计划及其审批;采购合同;物资验证等;各项记录应齐全。 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 6)工程(劳务)分包合格供方评审和名册、分包合同、供方管理;顾客指定分包商的评审和管理;各项评审和管理记录应齐全。 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 7)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标牌、台帐等),工序的标识(施工日记、各种记录),各种标识应正确齐全完整清晰。 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 8)检验和试验及其状态进货检验和试验、过程检验和试验、最终检验和试验的状态标识应正确齐全完整清晰。 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 9)监视和测量设备:A类:测量精度要求高,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周期检定的计量仪器设备(如: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激光测距仪、磅秤、电子秤、游标卡尺、百分表、压力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硬度计等);B类:测量精度要求较高,国家无强制性检定要求,由企业技术部门自行检定的计量工具、器具(如:钢卷尺、水平尺、钢直尺、托线板、直板、坍落度筒、砂浆和混凝土试模等);C类:测量精度一般,自身性能不易变化,一般不作检定的装置、工(器)具(如:百格网、塞尺、线锤、仅用以日常使用和混凝土养护用温、湿度计等)。 :、验证、校准、领用、使用前校准等手续和台帐、记录齐全,仪器编号与台帐、记录一致;B类检测设备(工器具)的自检记录和手续齐全;(工具)的使用保管正确。 (工器具)的。建dsdhtr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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