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式 第十条 公开招标:对需要数量大、供应人多的物资,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对 采购物资技术复杂程度高或专业性强,供应人有限或公开采购成本过高,与采购价值不相称的,由招标单位向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三个以上)发出招标邀请书。 对铁路行业使用的一些专项物资以及涉及铁路重大安全的专用性材料、配件等的采购,可在铁路专业生产厂家进行邀请招标。 另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采购物资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人获得,或者供应人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并且不存在其他 合理性选择或替代物; (三)原采购物资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或者标准化需要,必须向原供应人采购的; (四)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公开和邀请招标的; (五)经公告或邀请无三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人参加投标,或者供应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公开或邀请招标无法进行的; (六)对市场货源充足、采购批量小的零星物资的采购。 第五章 物资采购招投标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招投标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要做到程序化。 规范化。 (一)招标单位根据路局下达的计划和承办单位的申 请,拟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报局物资招标办审批, 7 日 内给予批复;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和招标邀请书,公开采购信息; (三)投标资格审查,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 的厂(商)家,具备投标条件的,均可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从众多的投标者中挑选合格的竞争者; (四)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 (五)投标企业投标; (六)建 立评标组织(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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