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资料汇编内容摘要: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 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 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 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 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4 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 年 2 记账凭证 15 年 3 汇总凭证 15 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 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 年 6 日记账 15 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 25 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后保管 5 年 8 辅助账簿 15 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 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 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 年 15 银行对账单 5 年 5 附表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报告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财政总预算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税收会计 一 会计凭证类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10 年 10 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 年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15 年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4 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 15 年 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管 2 年。 5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15 年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6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15 年 二 会计账簿类 7 日记账 15 年 15 年 8 总账 15 年 15 年 15 年 9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25 年 10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15 年 15 年 15 年 11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帐 25 年 25 年 12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片)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13 财政总决算 永久 14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 10 年 永久 15 税收年报(决算) 10 年 永久 16 国家金库年报 10 年 17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10 年 18 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3 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年。 19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 5 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年。 20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5 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年。 6 21 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10 年 电报保管 1 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 3 年。 四 其他类 22 会计移交清册 15 年 15 年 15 年 23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2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7 四川省档案局 印发《关于企业参照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意见》的通知 川档发 [2020]15 号 各市、州档案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适应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需要,促进企业文档管理一体化,简化企业管理性归档文件整理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开展企业档案开发利用工作,结合我省企业档案管理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四川省档案局制定了《关于企业参照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地、本单 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档案局反映。 四川省档案局 二 00 三年八月四日 关于企业参照执行《归档文件整理 规则》的意见 一、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DA/T22── 2020,以下简称《规则》)。 二、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较高,实现计算机检索和档案信息网上查询的企业;或者年度内管理性归档文件数量较少的企业,可参照执行《规则》。 企业计算机管理档案基本条件不具备的,建议暂缓执行《规则》。 三、各市、州、县所属企业是否执行、何时执行《规则》由各市、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需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企业参照执行《规则》应征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的同意并接受其指导。 四、企业在执行《规则》时,原则上不打破原有的分类框架。 五、根据《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实体分类的企业,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四大类的文件材料可参照执行《规则》的规定,按 “件 ”进行整理。 具体操作中四大类可以继续保留,不再设置二级类目;也可以四大类合并为 “管理类 ”,划断年度重新调整分类编号,制定新的分类方案。 产品、科研、基本建设、设备仪器四大类的文件材料仍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 GB/T11822── 2020)的规定,按 “卷 ”进行整理。 没有按《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行实体分类的企业,其管理性的文书档案可参照执行《规则》,科技档案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 会计档案、职工档案分别按有关要求按 “卷 ”进行整理,不执行《规则》。 六、参照执行《规则》应从新的整理年度开始,之前已按 “卷 ”整理的管理类(文书)档案一般不再按《规则》返工重整;参照执行《规则》后应保持整理方法的相对稳定性,不要执行一段时间后,又随意返回采用按 “卷 ”整理。 七、在一个项目建设期间内的管理类(文书)档案,不宜同时采用按 “件 ”、按 “卷 ”两种整理方法。 以前按 “卷 ”整理的,可继续采用组卷方式,待项目完工后,划断年度再参照执行《规则》。 八、参照执行《规则》时,每年管理类(文书)文件数量较少的企业,或前四大类合并为一个类的企业,在分类时可采用 “保管期限──年度分类法 ”或 “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法 ”;保留了前四大类的企业,在分类时可结合以前排列上架方式采用相近的 “保管期限 ”、 “年度 ”、 “机构(问题) ”三段体复式分类方案。 考虑到我省机关、地方综合档案馆使用统一的分类方法,为便于《四川省电子文档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用,8 需进地方综合档案馆的企业档案 只能采用 “保管期限──年度 ”或 “保管期限──年度─ —机构(问题) ”分类法。 九、同一全宗内的档案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排列上架顺序要与分类方案相一致。 十、企业采用随办随归整理方法时,除了成套性文件材料相对集中外,一般以归档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装盒;来文与复文(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函与复函、通知与报告等)应各为一件编目装盒,在归档文件目录的备注栏注明参见号,或在备注栏加注 “*”号,另在备考表填写有关说明情况。 十一、归档章可以在《规则》所附式样基础上增加相应的说明栏目,每一 栏目的尺寸适当减小,避免盖章时覆盖文件内容,有些栏目内容也可事先刻上,示例如下: 全宗号 年度 室编件号 2 2020 28 机构(问题) 保管期限 馆编件号 党群工作 永久 十二、无论采用何种分类法, “室编件号 ”都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文件排列顺序从阿拉伯数字 “1”开始标注,不得按每一盒编一个流水号。 十三、归档文件的装盒,应按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的文件排列顺序进行。 最低一级类目不同的归档文件不得装入同一盒内。 十四、归档章中 “全宗号 ”栏仅在一个企业(集团)档案划分有多个全宗或需要向地方综合档案馆移交时才填写。 需要移交进馆的档案,其全宗号由档案馆给定,除此之外,企业档案全宗号的设定依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的规定。 “机构(问题) ”栏,在企业保留前四大类时统一填写为相应的类别或代码;如果前四大类合并为 “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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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5 1 9 3 2 3 2 生态环保项目( 7) 4 1 2 8 2 1 6 3 3 4 4 2 农村建设项目( 7) 3 0 3 7 2 1 1 7 2 2 3 2 列入统计的 32 个项目,含社会事业项目、民生工程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由表可见,明确分管领导的占 53%,建立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网络的占 16%,大部分项目没有设置档案管理机构 11
编制和添补。 (九)投标担保 本工程投标担保方式采用: □ 投标保函; □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可于开标前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将付款凭证或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现金;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 若投标人随投标文件密封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支票应明确填写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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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7. 投标文件编制 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 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并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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