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 总裁 、副 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 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 14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分管 总裁 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管理团队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应责成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报告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办公室 ,同时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需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办公室 ;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办公室 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 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流程执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公司 总裁 报告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如有),相关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承担保密责任及其他相应责任。 15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作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 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交所咨询;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在公司宣 传文件对外发布前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江苏证监局;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16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条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统称为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重大对外投资、签署重大合同等;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项和交易事项。 除重大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统称为一般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士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17 报告人应负责 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办公室 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负责相应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一般信息的报告、文件传递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报告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 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 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证券事务办公室 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 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如适用);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18 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 ( 3)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 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公司因。连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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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97 第四部分 199 通用措施 199 第一章 总 则 200 第二章 机械设备检修及安装 20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3 第二节 维修钳工 203 第三节 电焊 、气焊 、气割 205 第四节 起重工作 206 第五节 高空作业 208 第六节 设备安装 209 第七节 砂轮机 210 第八节 切割机 211 6 第九节 仓 池 212 第十节 斗提机 错误 !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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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述程序完成后,经集团批准,提供相关资料,在当地办理备案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营业场所配备公司标志和公司铭牌。 五、开立分公司银行帐户,并报集团财务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七条: 分公司人事管理 一、各级分公司经理的聘任、解聘、调动由集团直接管理,分公司经理定期向集团述职,接受集团的领导。 二、各级分公司财务主管和省级分公司技术负责人 (须持有在集团注册的国家注册证书或在聘任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