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管理内容摘要:

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退还给信贷经营部门。 客户在经办行开立有外汇结算帐户的,会计结算部门审核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将《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及有关材料送交国际 结算部门对客户外汇资金结算情况和执行外汇结算纪律情况进行审核。 国际结算部门应据实填列《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中“国际结算部门调查情况”部分,由部门负责人签注审核意见。 经办行国际结算部门一般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本部门负责人已签字确认的《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退还给信贷经营部门。 第十二条 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调查审核情况, 会计结算部门及国际结算部门调查情况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审核意见,据实填列拟出具的资信证明书的正文部分内容。 第十三条 信贷经营部门将拟出具的资信证明书、《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客户提交的《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等报送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行长审批。 第三节 业务审批 第十四条 客户申请建设银行为其出具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 格式见附件 31)的, 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行长应对信贷经营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及国际结算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及有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在证明时段内申请人的各项信贷业务是否曾经发生过逾期(垫款)和欠息情况、人民币和 外汇结算方面有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主管行长同意对其出具资信证明书的,应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建设银行出具非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 格式见附件 32)的,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行长应对信贷经营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及国际结算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拟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格式及有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核,审查申请人申请证明的事项是否在本规定范围之内并确认申请人的具体资信状况,审查同意后应在《中国建设银 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上签署审查意见。 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行长签署审查意见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将《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行审批,报送材料中应包括经办行法律部门对送审材料的法律意见。 上一级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对客户资信状况、客户与建设银行合作关系等情况审核;上一级行法律部门负责对资信证明书的非标准格式文本进行审核。 上一级行信贷经营部门和法律部门审核后同意出具非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的,信贷经营部门应将有关业务材料报送信贷经营部门主管行长进行审批。 上一级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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