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精品文库】内容摘要:

函》的规定和立法宗旨,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 害赔偿范围,也应同《民法通则》、《合同法》一样,适用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至少应赔偿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现实中,外国不少国家的劳动立法也确立了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如法国劳动法规定:只有在双方协议、一方犯有严重过错或不可抗力时,才能解除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如果雇主违反这一规定,雇员有权得到损害赔偿,数额至少为雇员至 合同期满应得到的劳动报酬 [5]。 为体现《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和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特殊保护,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也有例外情况,即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时,其所得赔偿可以大于其实际损失。 《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20]11 号,下称《工会法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下称《深圳规定》)第 17 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 “ 三期 ” 女职工拒不改正的,发给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 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同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赔偿办法》第 3 条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虽然有其不足之处,但基本上还是明确和合理的,也具有可操作性的。 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应适用《赔偿办法》的规定,而不宜适用《补偿办法》的规定(只有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才可参照《补偿办法》计算补偿或赔偿)。 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应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为体现特殊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数额大于劳动者实际 损失(包括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的,应从其规定。 《深圳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 “ 三期 ” 女职工的,应当同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哺乳期工资。 案例一中仲裁裁决仅适用《补偿办法》的规定,只支持胡小姐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而不支持胡小姐哺乳期工资的诉求是错误的,另不支持胡小姐代通知金的诉求也是错误的。 案件二中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适用《补偿办法》的规定,而不适用《赔偿办法》的规定,不支持张某要求支付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可得劳动报酬的请求也是错误的。 (三)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 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继续履行是我国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 111 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具有强制性。 继 续履行责任, 是受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在责任制度上的体现。 只要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和可能时,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我国《劳动法》未明确规定继续履行为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方式。 但《工会法》第五十二条和《工会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现实中,外国不少国家的劳动立法也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原则。 如依据英国衡平法的规定,法院可颁发 “ 履行令 ” ,强制违约的雇主继续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 [6]。 继续履行作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和合同违约救济的一种手段,虽然我国《劳动法》未予规定, 但从合同法原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工会法及工会法解释的精神和我国劳动合同履行的现状考虑,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适用继续履行原则意义重大。 在目前我国劳动力绝对过剩,就业机会越来越少的情况下,要有效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了责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实际损失外,还应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强制违法解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实际操作中,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必须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继续履行作为承担合同违法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必须要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存在。 要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必须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前提。 2. 必须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现实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再回原单位工作,难免会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单位会记恨于曾投诉过单位的劳动者,还会继续找机会和借口再次辞退劳动者。 所以有些劳动者会选择得到适当的赔偿后,不愿再回原单位工作。 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出发,继续履行原则的适用应以劳动者提出履行要求为前提。 3.用人单位必须有条件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必须存在能够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如果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则不能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出现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时。 三、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缺陷、不足及其完善建议 (一)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不可否认,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还存在着缺陷、不足、冲突和不合理的地方,法律规定的缺陷也是产生违法现象 和司法混乱的原因。 笔者认为,现有劳动法规定至少存在如下缺陷和不足: 1.对能否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及其适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等有关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以致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有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的裁判,也有不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的裁判。 有些用人单位对责令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判拒不履行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会遇到难于执行的问题。 2.对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及适用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以致现实中出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有根据违约金的补 偿性质进行的裁判,也有根据违约金的惩罚性质进行的裁判,以致同一情形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3.对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等规定不明或规定不合理。 以致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多是根据《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裁判。 如此一来,就会出现象本文案例一这种明显不公的情况。 4.对 “ 三期 ” 女工、未成年工、医疗期员工、工伤员工如何特殊保护规定不明。 当用人单位强行辞退这些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时,如何赔偿他们的损失,不同的仲裁员或法官会有不同的观点,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五花八门的裁判。 5。 对用人单位未提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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