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内容摘要:

国食品行业社会监管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民间团体监督无论从经济成本、人力资源、灵活性、处理问题的速度等各方面都有其独特优势。 事实上一些个人甚至一些身受其害的组织团以一种“只扫自家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姿态体孤身自好,为避免麻烦 而 对不法分子在原料奶中添加有害物质 (三聚氰胺) 知情不举、听之任之 是三鹿事件没有得到及时控制而酿成大祸的重要原因。 在一个生产力不发达、科学技术水平不高、生产方式和生产条件还不足以承担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里,要求得快速发展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在所难免,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办法,不是放慢速度,而是坚持发展,在发展中求得解决,政府在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中起领导作用。 因此,政府一方面从政府行为包括决策、工作、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首先将自身工作做好,另一方面,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政策、制度、法制、道德等方面加强执政能力,领导和组织全社会共同努力,积极解决矛盾和问题,避免和防止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人民高度负责,决不允许以损害人民生命财产为代价求发展,对于出现此类问题采取果断措施,毫不手软,使那些拿人 民生命财产当儿戏的企业和个人得到惩罚,使他们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作出伤天害理的事情。 但是所有这些只有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借助强有力的不折不扣的执行才能产生实质性的效果,才能 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才能 防止将小问题拖成大问题。 但是,单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政府要做到面面俱到事必躬亲也是不现实的,很大程度上政府显得有心无力。 因而由谁来做这些具体的事正是问题的症结和关键所在。 作者认为除了现有的质监部门等外在监管之外社会监管不失为一个条件合适的执行者,民间监管组织也就不失为一股不可藐视的强大力量。 三、对我国构建食品危机管 理机制的五点建议 (一)政府完善并强化食品危机管理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虽然有很多法律法规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但都是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层次上来定性和处理的,还没有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法律地位较低。 我国 1995 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很大程度上已经滞后中国的经济发展。 另外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标准缺失,特别是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出台一部食品安全法,这使得从农田到餐桌一长串生产链中的诸多环节还缺乏相应法律加以规范。 因而我国 需要对现有《食品卫生法》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制定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法》。 强化行政监管 机 制 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危机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强化监督机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应依法建立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整套权力配置和组织建构方面的制度体系。 国家标准制定部门要制定食品添加剂科学营养健康的详细标准;检测机构对所有食品产品实行先检验后上市的准入 市制度;监督部门要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力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疏于监管或怠于履行职责的部门和负责人要承担公法责任。 对于明知故犯、以牺牲广大 人民群众健康生命为代价的生产企业及负责人要依法严加惩处,决不能姑息迁就。 只有这样,才能落实监管职能的机制体系,杜绝食品危机的再发生。 加大资金投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水平 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检测是从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的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不完善,检测水平发展不均衡,检测技术水平不高已经成为发展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瓶颈问题。 因此,我们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大对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 资金投入,快速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检测的科技水平。 取消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食品检验制度 下面我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2020 年 6 月肇庆市的梁老板因怀疑小猪吃了某品牌饲料而大量死亡便于饲料公司进行交涉最后发生了严重的纠葛。 一场激烈的争执之后,梁老板把饲料送往肇庆市质量监督局进行检验,饲料公司代表却傲然反驳:“我们的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肇庆没有资格检测。 ”面对对方的傲慢梁老板非常的愤怒:“肇庆不是国家单位吗。 为什么没有资格。 ”在这样的疑问中 我们不得不重新反思我们的免检制度,有人用“一项制度的悲哀与暧昧来形容”。 在很多经济文化欠发展的地区很多像梁老板这样的农民对免检制度还非常的陌生,以至于无法理解。 但事实上,饲料公司的代表说的是有依据的。 1999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 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其中16 条规定“实行免检制度”,免检制度因之奠基,并与 2020 年正式实施。 免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可确定 为免检产品。 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 而在后来质量总局制定的《产品质量检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免检期为三年,产品免检选拔不收费,由此可见国家的这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消费者的监督力量甚至于限制了消费者的监督。 这项制度的目的看起来很简单,一是鼓励和扶持优秀产品,且避免它们受到重复检测的骚扰。 二是节约国家有限的执法资源降低检测成本, 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 多年来该制度受到了企业的热烈追捧,也为我国的经济建设,经济增长做出了一定得贡献。 但是通过三鹿奶粉事件和本案 例中的饲料事件使我们不得不承认这项制度的不成熟性。 在其所带来的经济增长中更多的应该是数据上的放大,而且这项制度的实施要达到其预期目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即诚信企业经营者和公正廉洁执法者。 而现实中这样的前提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假设。 就在人们对这些免检名牌产品寄予厚望,视之为安全、放心的代名词之时,像三鹿一样的一批企业没有将这份至高无上的荣誉看成一种责任,没有把这种莫大的信任看作是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而是在盲目逐利、快速扩张思想影响下淡化了质量安全意识,淡化了社会责任观念,甚至于漠视职业道德; 免检代 表的只是国家对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信任,或者说一种良好的期待,但并不表明企业会一以贯之地坚守承诺,保持最初的那份努力和认真。 免检制度虽说建立在对企业的充分信任基础上,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做到了严格自律。 换个角度说,在企业的诚信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没有得到充分加强的情况下,实施质量免检制度,不仅不能促进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反而会让这些企业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督之外,在免检标志的庇护下做出偏离企业发展轨道的事情来。 三鹿事件充分说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未必必然诚信。 就在企业对免检标志争先恐后趋之若鹜之时,能 否真正通过公平竞争选拔出质量过关可以让消费者放心使用的产品的重任便落在了我们的具体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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