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资料:关于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内容摘要:

印 制的格式。 若实行水、气的全面行政许可,建议正本只是框架内容,副本是水、气的具体内容。 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全方位持证排污,但考虑环保局行政资源的限制,应考虑划定一定发放范围,与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和环境统计结合起来,水、气的发 证 范围可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直接或间接向环境中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 有害物质、病原体,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废水、废气的排污单位。 其他按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单位 , 国家环保部应当予以界定,因为法律可以是粗线 条 条规定应当 更 具体一些 , 便于 基层环保局掌握。 (三)许可证的管理权限 建议国家环保部应进一步明确省、市、县的许可证管理权限,若许可证的发放、监管全部下放到市、县环保部门,省局应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各自职责,避免相互推诿、扯皮。 若从技术、资金、人员素质、监测手段等方面 4 考虑,市、县环保 部门基本上可以承担许可证的管理,若环保部门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环保部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可以上报国务院,要求水 务 管 理 部门取消发放排水许可证 的相关职能。 从职责分工来讲,水务部门管水量,环保部门管水质,若职责重叠,应考虑分清职责,明确责任。 从规范企业排污行为,考虑总量减排方面,排污许可证应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管理手段,关键是该项制度如何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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