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扣税吗内容摘要:

资 收入,核定参保单位与职工 2020 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 八、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以本市上一 年职工 月 平均工资 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元、失业保险费 元。 以本市上一 年 职工 月 平均工资 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元、失业保险费 元。 以本市上一 年职工 月 平均工资 的 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98 元、失业保险费 元。 (二)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 元,其中基本统筹 元、大额互助 元。 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 元,其中基本统筹 元、大额互助 元。 北京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 ○○ 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回复主题 回复 :辞退的 1 个月代通知金需要扣个人所得税吗。 答:您好 !如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员工的补偿,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 者: 12366 时 间: 20201121 10:55 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发给员工的一个月 代通知金 以及将员工未休年假折算成的现金归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范筹,扣除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除以工 龄后的平均额由原单位按照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在该职工今后重新就业后,不再重新累加记征所得税。 经济补偿 金是否要缴税。 案情简介: 2020 年 9 月, A 公司与高某签订了 2 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 5000 元。 2020 年 11 月, A 公司因经营策略错误,造成严重亏损,于是公司提出与高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公司支付 3 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在支付补偿金时,公司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高某则认为既然协议中写的是经济补偿金就应当全额免税支付。 就此事,高某与 A 公司由此产生争议。 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要求 A 公司全额发放经济补偿金并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支持了高某的申诉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操作中,如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也无支付 代通知金 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合上述规定,企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注意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即双封顶的新规定。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 “ 工资、薪金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 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 年的按 12 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0]157 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结合上述规定,在遇离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高于免税标准(目前在北京地区,经济补偿金超过人民币 119601 元的,应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应当正确计算应纳税款。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香港的叫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解读北京市的 “代通知金 ”和全国 “代通知金 ” ——即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和 “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 作者 :程久余 摘自 劳动法天下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 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 “代通知金 ”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 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 “代通知金 ”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 40 条、第 47 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 40 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 30 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 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 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 30 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种全国 “代通知金 ”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这就是在外企经常流行的遣散费中 “N+1”中的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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