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摘要:

理秩序,营造整治有序、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潍坊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便民摊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项目划分为四项内容:①潍坊市奎文区车站村经济专业合作社;②潍坊市奎文区南家南经济专业合作社; ③潍坊市街道办事处宝通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福田门前摊点群);④街道办事处(购买物业管理服务),辖区内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流动摊点等主要街道庄检路、金宝街、蓝翔街、凤凰街。 对每项内容范围内的集市(摊点)进行管理,每项内容都应按照以下要求规划设置,注:潍坊市奎文区车站村经济专业合作社阴历每月逢三、五、八、十为集市;潍坊市奎文区南家 南经济专业合作社阴历每月逢三、八为集市。 一、科学规划设置区域 (一)管理区域。 管理区域包括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景区、公园广场、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大型商场等人群密集、交通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周边。 (二)严控规范区域。 严控规范区域指中心城区严禁设置区域以外的区域。 该区域内要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充分利用背街小巷、城中村空地及周边原有市集,在对公共交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民生活不造成较大影响、不阻塞消防和救护等应急通道的前提下,规定设置区域,依申请设立便民摊点(群),并对依申请设立的便民摊点(群) 进行全面规范提升。 对于该区域内的零星摊点,坚持疏堵结合原则,按照入市经营、集中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依法申请设立的便民摊点(群)进行统一管理,其他违规摊点(群)要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一)贵公司是便民摊点(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抓好规范运营,强化日常监督,确保辖区内各便民摊点(群)达到干净卫生、经营有序、车辆停放整齐,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良好,道路交通秩序畅通。 (二)贵公司要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退出机制,应具有相当数量的管理人员和卫生保洁人员,所属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能够妥善处 19 理好各类管理难题。 要有配套的经营秩序管理方案和卫生保洁方案,能够保证日常管理秩序和卫生环境秩序。 三、规范基本设置 (一)有适合的设置位置和足够的经营空间,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市民生活,不阻塞消防和救护等应急通道; (二)经营区域规范、集中、硬化,符合市容标准,有车辆停放区域,有排水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 (三)各摊点设置要统一、有序,摊点设施要求美观、整洁、卫生,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摊位招牌、遮阳棚等设施要统一、美观、洁净; (四)在起始路段的醒目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经营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 管理制度、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人及投诉监督电话等; (五 ) 开始和结束两端必须预留一定距离和空间,边界处划有红线,设立边界警示牌;单位之间应设置摊位线与摊位号码; (六)经营区域划分科学,能够区分各功能区;经营区域与行人区域施划警戒线,避免相互干扰; (七)从事食品加工的经营商户,应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车)、操作台,按照要求配全防蝇、防尘网罩、垃圾桶、泔水桶、蚊蝇消杀等必备的卫生设备; 四、管理秩序 (一)管理者应在岗在职,履职尽责,管理规范、严格;应佩戴管理标志; (二)卫生保洁由管理单位负责,开市 期间环境卫生保持韩静整洁,闭市后半小时内清洁干净; (三)按规定的时间经营。 原则上,设立的集市应不早于 6:00、不晚于 8:00,闭市不晚于 12:、中考等特殊时段,应按要求闭市; (四)按规定的经营区域经营,不得有探头市场(规定区域向外辐射 30米)、阻碍交通等现象发生; (五)清理整治周边相邻街巷零星摊点,做到相邻街巷市容秩序良好,无零星摊点、无店外经营、无乱摆乱放。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20 区政府、区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日常检查标准和月度评分标准。 第三方监管公司根据日常检查标准,采取民查暗访的方式,利用 摄像取证,每天检查便民摊点(群)日常管理秩序,每月根据日常督查和月度评分情况,对每个便民摊点(群)进行排名并通报。 每季度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对每个管理公司(队伍)提出“保持、警告、退出”处理意见,对排名最后的,将处理结果报区政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21 第四部分 合同参考格式 (仅为参考,非最终合同文本)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①潍坊市奎文区车站村经济专业合作社;②潍坊市奎文区南家南经济专业合作社; ③潍坊市街道办事处宝通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福田门前摊点群);④街道办事处(购买物业管理服务) (以下均简称甲方 ): 托付物业管理方 (以下简乙方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物业管理经营简况 1 、 甲方托付给乙 方的集市① 潍坊市奎文 区车站村经济 专业合作社位于 ,建筑面积共计约为 平方米; ②潍坊市奎文区南家南经济专业合作社 位于 ,建筑面积共计约为 平方米; ③潍坊市街道办事处宝通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福田门前摊点群) 位于 ,建筑面积共计约为 平方米; ④街道办事处(购买物业管理服务) 位于 ,建筑面积共计约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 经营 期限、用途。 本次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自与甲方签订合同日起 1 年。 该物业管理服务租赁期自 起,至 止 ,共 1 年。 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日期内将符合约定 条件交付给乙方。 服务期限届满后,如甲方有意继续物业管理服务经营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乙方向甲方承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22 经营范围为: 第三条 经营托管权限 针对委托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经营的物业,甲方授予乙方如下权限: 乙方具有 自主 经营管理权限,自主制定经营和管理模式。 乙方自主成立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员与甲方无关。 第 四 条物业管理服务 费用 支付 方式 该合同期内 ①潍坊市奎文区车站村经济专业合作社 租金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②潍坊市奎文区南家南经济专业合作社 租金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③ 潍坊市街道办事处宝通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福田门前摊点群) 租金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④街道办事处(购买物业管理服务) 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支付方式如下: 本项目每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分两次支付,按照半年提前支付承包款百分之五十的方式进行约定。 签订合同后 7 日(未在 7 日内付清,取消成交资格)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上半年承包款,在后半年合同开始前 7 日内一次性付清后半年承包款;物业管理服务年限为 1 年。 乙方在签订此合同前提交 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不计利息), 管理服务到期后,乙方没有发生违约问题,甲方一次退还乙方质保金。 管理服务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 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 金。 第 五 条相关费用 (1)管理服务期间,双方承担费用: 乙方承担费用: 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甲方承担费用: 23 交付物业管理服务时,甲方负责结清该物业交付前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 )。 交付物业管理服务前,若甲方、乙方、第三方之间因此产生争议,甲方应解决,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影响物业管理服务经营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期间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上述费用双方另有约定,双方按约定承担。 第 六 条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附属设施的维 护 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因附属设施自然折旧或存在质量问题以及 改造、建设、装修等原因造成损坏需要维修或重置的,费用由 乙 方承担。 经营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意外损坏和丢失需要维修或重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合法经营 物业管理服务 ,并独立承担对外经济、民事、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期间,发生重大被盗、火灾及人身伤害等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先行处理,之后 甲 方有权向 乙方依法追偿,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经济损失等一切问题,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 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 七 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责任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将物业管理服务交付给乙方,并保证在整个物业管理服务期内物业管理服务无使用纠纷,交付时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 乙方责任 (1)乙方在 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期内,应合法经营,并独立承担对外经济、民事、刑事责任。 (2)乙方在 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期内,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经济损失等一切问题,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在 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期内,甲方有对乙方在遵纪守法、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 权利。 24 第 八 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使用。 在 物业管理服务 期内,甲方应保证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使用安全,一切维修 、改建等费用 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 的一切设备。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物业管路服务范围内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的防火、卫生等方面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因国家相关部门检查有不合格的情况,出现任何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 九 条 物业管理服务 的转让。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经营范围。 第 十 条合 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赔偿。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 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损坏 物业管理服务内的设施 ,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用途,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 1%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