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务所在验资报告中载明。 第 十 条 股权 出 资登记包括被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和 股权公司的 股东 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的,股权不能作为其首期出资。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应先办理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投资人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 )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投资人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二)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 十三 条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出资方 4 式、股权交付的方式、 期限作出规定; (四)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以 股权出资的 股东(发起人)签署 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 十四 条 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