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伤医疗终结后,原旧伤复发,以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为依据,经公司 领导 审核,决定是否按工伤待遇处理。 未经审核,不得按工伤假考勤。 第十一条 婚假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书享受婚假三天 (女 二十 周岁,男 二十二 周岁 ),符合晚婚条件者 (男 二十五 周岁,女 二十三 周岁,初婚 ),其婚假为十 五 天 , 在探亲假期间 (探父母) 结婚的,不另给假 期, and ,FC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三天,不享受晚婚假。 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途假。 婚假原则上当年有效。 第十二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给予三天的丧假 ,非直系亲属(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兄弟姐们、姑婶叔伯、配偶父母) 死亡时 给予两天 丧 假。 需前往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途假。 第十三条 产假、节育假、护理假及哺乳假 ( 1)产假含休息日及法定节日。 正常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对提前生育者,按产假九十天计算;超期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后休 假七十五天,其中超期假期按病假处理;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期间结扎按产假另增加十天。 ( 2) 晚育者 (女方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 )再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七天 ; 凡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的, 再 增加产假三十天。 ( 3)经指定医院证明,女工怀孕不满二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满二个月不满四个月者,给小产假三十天,四个月以上给小产假四十二天。 ( 4)员工施行节育手术,上环休息二天,取环休息一天。 ( 5)已生一个孩子的夫妇,男性结扎休假二十天,女性结扎休假四十天;已生二胎及以上的夫妇,男性结扎休假十五天,and ,FC女性结扎休假三十天 (包括人流同时结扎者 )。 男方结扎由女方护理三天,女方结扎由男方护理七天。 ( 6)凡持生育证后或生育第一胎后的第一次人流按计划生育假处理。 第二次人流按病假处理。 生育二胎以上的人流,按事假处理 (不包括结扎失败的人工流产及人流同时结扎手术者 )。 ( 7)有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一小时 ,两次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假不允许累计休息。 ( 8)女工因非法妊娠所至缺勤时间,按事假处理。 第十四条 因公外出 经领导批准顺便办私事的,办私事期间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探亲假 ( 1)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 , 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但探亲待遇只能由一方享受;与父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退休、退职返聘人员、外聘人员、临时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 2)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待遇。 ( 3)确定员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分居 两地,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工作地点和《全国交通手册》确定的运行时间及转车情况为依据。 公司所在 地区以外,连续乘车(船 )路程六小and ,FC时(含 ) 以上 的( 民用交通工具),方可享受探亲假。 ( 4)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二十五天 (含路程假)。 ( 5)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含路程假)。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 天。 ( 6)已婚员工探望父母,以每四年为一个周期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含路程) ;从 与 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起 开始计算, 满 四年 方可 使用。 ( 7)养父母或父母双亡由亲属抚养至十六周岁,且现仍与员工保持联系的亲属 (以人事档案为依据 ),属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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