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大全内容摘要:

供供热合同,按长府发 [202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对职工夜间值班按照 20元 /人 /天,白天值班按照 50元 /人 /天的标准计发值班补贴 ,且次 月结报。 按照管委会办公室核定的值班人次据实发放。 第四章 专项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支出包括财政支出预算中列示的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农民保险金、企业改制费用、返股份公司净收益、补贴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中按照专项支出管理的项目支出和上级专项补助支出。 第二十二条 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实行按项目管理,依据项目的有关批文和年度预算指标、计划指标,按指定用途支付。 对重大专款项目,进行项目报结制,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农民保 险金、企业改制费用、返股份公司净收益、补贴等专项支出由相关业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后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拨入的专项补助经费,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说明,并做出支出计划,经财政局审批后后方可付款。 第二十五条 对税务部门转来的代征手续费等各类非本级预算资金,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说明,并做出支出计划,报主管主任批准后方可付款。 第五章 基础公建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基础公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各类法人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主体。 第二十七条 相关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核算要求,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中投入的基础公建、征地拆迁补偿等支出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财务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基础公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收益。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基础公建项目会计核算单位报送批准后的开工手续、初步设计、工程概、预算、项目年度计划,以此作为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依据财政局注有具体用途及资金的《财政拨款审批单》办理付款业务。 支付工程款时,需附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建设局负责人、建设局分管主任签字后的《建设单位用款申请签批单》。 工程开工初期以工程合同金额作为主要付款依据;工程完工后未出具结算报告,对工程尾款停止支付;工程竣工并验收后,及时催收工程结算报告并报核算单位,以结算报告金额作为最终全额付款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首次支付基建支出时应附合同的原件和合法的开工手续。 核算单位在收到签字完备的《财政拨款审批单》、《建设单位用款申请签批单 》后,及时核对相应的合同、结算报告及以往付款情况,除上级主管部门及水电等垄断行业可先付款外,后由报账员提供发票、收据外,其余项目一律提供合法的发票或财务收据后方能付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财政局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中心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竣工决算,经财政投。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