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引20xx12-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容摘要:

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贸易融资业务 ( 1) 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企业拟通过表外贸易融资展期或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或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偿付的,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 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 2)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13 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 1)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 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 2)对于已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若对应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差额业务报告 ( 1)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 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企业可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 2)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 ( 1)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 1)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14 日起 30 天后(不含),企业可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数据修改或删除。 ( 2)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出口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 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修改 /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 、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 , 以及 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 ( 1)合同或协议; ( 2)外汇局要求的 相关证明 材料。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修改 /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 、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 , 以及 下列相关证明材 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 ( 1)与银行签订的融资业务合同或协议; ( 2)外汇局要求的 相关证明 材料。 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修改 /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 、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以及 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 ( 1)买卖合同或协议; ( 2)外汇局要求的 相关证明 材料。 4.差额业务报告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修改 /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 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及造成差额的原因 、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 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 15 ( 1)合同或协议; ( 2)证明差额产生原因的相关 材料。 企业到外汇局进行主体变更或变更撤消,应当持情况说明( 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 、需报告的收汇申报号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号、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出口金额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以及 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 ( 1)出口合同或进 口合同; ( 2)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 3)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 4)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时,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辅导期期间进出口及贸易外汇收支总体情况,进出口与收付汇不匹配的需说明原因或说明辅导期期间转口贸易收付汇总体情况)、《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或《企业辅导期转口贸易收支信息报告表》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 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 、需报告的事项、具体内容、影响金额、影响情况),以及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 [2020]38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的通知》(汇发 [2020]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22 号)。 16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科 办公地点: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98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办公时间: 上午: 8: 3012: 00 下午: 14: 3018: 00 咨询电话: 09318800628, 09318800708, 09318800737 业务表格: 《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 详见附件之 表 三 ) (五 )登记管理 业务流程: ,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事前逐笔登记手续: ( 1)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 2) B 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 3) B 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 4) B 类企业 90 天以上 延期付款; ( 5) B 类企业 90 天以上 延期收款; ( 6)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 7)误入待核查账 户的资本项目资金 结汇或划出 ; ( 8)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 ,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17 结算方式和 “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需提交申请材料: 1.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 3)以预收 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 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以下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①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②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 ,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 7)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 8)外汇局要求补充 提供 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 9)注意事项:① C 类企业 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 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18 业务。 2.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 5 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 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 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①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 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③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 6) 外汇局要求补充 提 供 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 7)注意事项:① C 类企业 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 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3. B 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①无货物退运的退汇;②错汇款退汇;③海关审价;④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⑤ )市场行情变动;⑥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19 ( 2) B 类企 业可收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 和 具体内容 )、 额度不足证明材料以及 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①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 ②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④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⑤对于出口与收 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 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以下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⑥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⑦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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