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模板内容摘要:
知基金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 开放日顺延至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12 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日顺延至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延缓支付。 1)接受全额退出并 全额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缓支付: 如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构成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赎回款项支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 20个工作日。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价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开放日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投资基金份额净值。 如基金管理人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所有赎回款项,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金额占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3 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违约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投资者如在非开放日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属于违约赎回。 投资者需支付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 2%作为违约赎回费用。 如管理人接受违约赎回申请的,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违约赎回确认并支付赎回款项。 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基金; (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7)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8)如果基金管理人出现违约,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后,可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本合同; (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 及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14 (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 (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 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 9)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 10)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 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XXX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办公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代表基金财产行使基金财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15 (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 8)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9)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0)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9)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季度、年度、临时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 10)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3)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5) 妥善保管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合同原件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XX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17 (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 7)复核基金季度、年度报告; (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1)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 1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 约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或其派出机构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18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或其派出机构 ; (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 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者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投资者资料表,并将基金投资者资料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收益分配以及基金份额变动的计算;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基金投资者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5 年;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赔偿其直接损失,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三 )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对资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19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新三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及增发股票、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正回购、证券投资基金 、期货、期权 、沪港通 、柜台市场产品、公募基金、私募 基金 、信托 计划 、 收益互换、 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私募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可以参与 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 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其中新三板、港股通、融资融券、个股期权及股指期权需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并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调整本基金投资范围,具体变更条款以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确认。 (三)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 在既定的战略资产配置框架内,本基金将根据经济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确定不同阶段的产品资产的策略资产配置。 在预期股票市场短中期风险较大,将进入相对较长下跌趋势时,本基金将减持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资产投资 于债券等低风险资产。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 本基金将以全球视野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 在价值取向上,采用。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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