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合同j内容摘要:

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二十、 “佳源中心广场(濮院)项目” :由 桐乡广源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地号为 : 0370000250048,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桐国用( 2020)第17827 号 , 使用权 面积为 平方米,该项目位于 桐乡市濮院镇桐星大道东侧、凯旋路北侧。 第二条 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按信托文件规定向受益人 支付信托利益。 第三条 信托计划类别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预期规模 、发行条件 及期限 一、信托计划预期规模 (一)本信托计划预期 总 规模为人民币 伍亿陆仟万 元整(小写:¥ 560,000, 元) ( 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 , 共计 伍亿陆仟万 份信托单位(具体信托单位份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份额为准)。 5 其中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预期规模为 4 亿 份 ,受托人可以分两期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劣后受益权信托单位预期规模为 亿份,由佳源集团 以其持有的占 桐乡广源 %股权 予以 认购 亿份,由 桐乡广源 以现金予以认购 100 万份。 (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 委托人 应当 随时追加劣后受益权信托资 金。 一旦出现 信托计划每一期 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当期信托费用、 信托计划该期 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或 信托本金时,劣后 委托人应 有义务立即以现金方式追加劣后受益权信托资金 予以补足。 ( 三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 1 元。 二、 信托计划的发行条件 本信托计划发行前,必须满 足以下条件: (一) 《方正东亚东兴 1 号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劣后受益人) 》已签署并生效。 (二) 全部交易文件 已经签署并生效; ( 三 )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 、信托计划期限 (一) 信托计划第一期预计存续天数为 24 个月,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 第二期 预计存续天数为 24 个月,自 第二期 成功设立之日起计算。 如本信托计划只发行第一期,则 本信托计划期限预计 为 24 个月, 如第二期发行成功,则本信托计划预计期限为 27 个月。 本信托计划期限 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 信托 计划 到期日如遇 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如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期限延长的情形,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期限自动延长。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计划任何一期都可能提前终止或延长,提前终止或延长的情 形应参照 本信托合同 第四 条 第三款 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和延期的情形。 (二)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 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立 二十 个工作日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受托人将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 后的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给受益人。 受 托人向受益人支付该等款项所 6 需资金划付费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自信托计划 每一 期 成立起满 17 个月之日, 佳源集团 、桐乡广源 提出书面申请要求 受让全部 该期 全部 优先信托受益权, 且要求 在信托计划 每一期 成立起满 18 个月之日 提前终止 该期 信托计划 的, 经受托人书面认可且信托财产中的现 金部分足以支付 该期 优先 受益人的全部信托利益(按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及应计提的全部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时,该期 信托计划可 于存续期满 18 个月 提前终止。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佳源集团 、 桐乡广源 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一旦违反 其各自签署的交易文件 中的承诺、保证、义务及责任,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 (三)信托计划延期情形 若信托计划 每一期 预计期限届满,但信托 财产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或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则该期信托计划 延期至 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足以支付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或 抵押物处置完毕及其他担保权利实现之日终止 ;同时 该期 信托计划延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后 ,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信托期限可以延长。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 的 第一期 推介 期拟定为 30 天,自 2020 年 4 月 16 日 起到2020 年 5 月 16日 止;若有需要,可适当延长或提前终止。 受托人可以分期募集优先信托财产,信托计划可分两期 设立。 如信托计划分期 设 立的,除信托计划第一期外,其他各期的推介期均由受托人自行确定 并 可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告;若有需要,其他各期推介期均可经受托人决定自行适当延长或提前终止。 二、 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 信托计划第一期 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 第一期 优先信托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达到预期规模 壹亿玖仟 7 万 元,且 佳源集团、桐乡广源认购全部 认购 劣后 信托单位份额 16000 万份。 信托计划中委托人 人数和 资格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第 六 条 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信托计划第一期 信托文件 及 本信托计划全部 交易文件 均已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 佳源集团 、桐乡广源 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信托计划的成立及生 效日期以受托人公告的日期为准,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 信托资金募集专户 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二) 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届满 后 ,如果未能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或推介期内发生使信托计划无法成立的不可抗力,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第一期推介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将 优先 委托人的认购资金连同认购资金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返还给 优先委 托人,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劣后受益人已交付的信托 资产 返还给劣后委托人, 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 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前,委托人撤销认购、收回信托资金的,受托人不向其支付上述推介期的利息。 ( 三 ) 特别提示: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本信托计划,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三、信托计划的生效 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即为信托计划生效之日。 本信托计划成立并生效后,并不因个别委托人 /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的无效而无效。 四、信托计划第二期的设立 (一) 信托计划 第二期 在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后,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宣布信托计划该期成功设立: 信托计划 一、二 期 合计 募集 优先信托 资金总额达到预期规模 叁亿捌仟万元。 信托计划第一期已经成立并存续。 信托计划委托人 人数总和及 资格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全部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均已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 8 佳源集团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信托计划该期募集资金总额与信托计划已成功设立的 第一期 募集的资产 总额之和不高于人民币 亿 元。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信托计划 第二期 的 设 立及生效日期以受托人公告的日期为准,委 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募集专户之日至信托计划 第二期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二)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届满后 ,如果未能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该期成立条件或推介期内发生使信托计划该期无法成功设立的不可抗力,则本信托计划该期未成功设立,受托人于该期推介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连同认购资金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返还给委托人。 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信托计划该期推介期结束前,委托人撤销认购、收回信托资金的,受托人不向 其支付上述推介期的利息。 (三)信托计划第二期 未成功设立、无效、被撤销的,并不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效力及信托计划已经成功设立的 第一期 的效力。 (四) 在信托计划 第二期 设立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用该期信托资金的, 受托人将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 后的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第二期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给受益人。 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该等款项所需资金划付费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第六条 信 托财产的范围、种类 下列各项均属于信托财产范围: 一、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三、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七条 信托资产 的运用、管理和退出 一、信托 资产 的运用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 9 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 将全部优先 信托资金 及劣后受益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的劣后信托资金 对 桐乡 广源 进行投资, 其中 11000 万元注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剩余部分计入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增资完成后, 本信托将 共 持有目标公司 约 %的股权 ,实际股权比例以工商登记为准。 增资款 用于 “佳源中心广场(濮院)项目” 开发建设。 二、信托资产 的集合管理和账户的开立 (一)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与具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相应财产的委托人)交付的财产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相关信托事务亦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的登记、信托利益的分配和支付、资金划拨、信 息披露等。 (二)信托计划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 该账户进行。 (三)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计划可开设其他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计划业务的需要,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 信托资产 的管理 (一) 为了对目标公司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全体委托人 同意 受托人向目标公司派出一名 投资总监 , 参与目标公司财务管理。 (二)受托人 于第一期信托计划成立 后将改组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派驻 1 名董事进入公司经营层,对公司经营计划、资金使用、成本预算等进行管控,对 目标公司 重大事项具有 一票 否决权。 特别申明:对于本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受托人 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将 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四、信托资产 的退出 (一)退出方式: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将通过获取股权分红、转让股权等方式逐步变现部分信托财产 ,并由受托人向 优先 受益人支付完毕全部信托利益后, 优先信托资金 退出 , 受托人以剩余信托财产原状形式(现金、股权、债权等)向劣后受益人分配完毕信托财产后,劣后 受 益人退 出本信托计划。 (二) 保障措施 10 劣后的补足义务 一旦 任何一期信托计划 出现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不足而使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及信托本金 不能按时按预期实现或无法支付信托费用的情形, 劣后 委托人 应当立即按照 《资金支付协议》的 约定,以现金方式追加 劣后 受益权信托 资金 予以补足 ,劣后受益人追加的劣后信托资金按照 1 元 /份的价格相应增加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额。 劣后受益人之间对 上述 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受托人有权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劣后受益人追加全部劣后受益权信托资金或要求全部劣后受益人追加劣后受益权信托资金。 劣后受益人不得 以其他劣后受益人未追加或部分追加劣后受益权信托资金为由拒绝履行其追加义务。 为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就劣后受益人追加劣后信托 资金 的补足义务, 本信托计划安排如下担保措施 保障 劣后受益人 在《 资金支付协议 》项下的全部义务: ( 1) 桐乡广源 以其合法所有的 佳源中心广场(濮院)项目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 在建工程 和其他物业 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抵押担保事宜见《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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