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word档p内容摘要:

使用的兽药应当具有 GMP 认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 购买兽药应当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使用兽药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使用,不得随意加大用药量。 5 有休药期规定的,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不得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规模养殖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外来人员、车辆及其他物品。 进入场区应严格消毒。 生产人员进入生 产区应更衣、消毒。 场区周围、场区内以及用具器械应定期消毒。 饮用水应每月消毒一次,同时定期带畜禽消毒。 应根据疫病流行情况调整消毒方法。 场地消毒和消毒室、消毒池应定期更换消毒药品,并保证正常使用。 病死畜禽严禁出售、食用或随意乱丢病死畜禽,应按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建立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饲料、饲料添加剂、 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6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疫病防治 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 求; 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免疫接种: 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群体应免密度应保证在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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