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车辆运输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理手续。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长期使用车辆( 7 天以上,不含供应科和物业公司)时,必须事先经厂长批准。 第四章 计费标准及结算办法 第十一条 计费标准 4吨以上卡车运距在 20公里以内按 250元 /台班计算,其余按 元 /吨公里计费。 双排( 131)运距在 20 公里以内按 225 元 /台班计算,其余按 元 /车公里计算。 叉车按 200 元 /台班计算。 吊车按 6 元 /吨位小时计费。 上述规定台班均以满 8 小时计算。 电厂车辆维修,费用按工时支付,定额为 6 元 /工时, 3 每月末经车辆所属单位签字认可后到厂财务科结算。 外借车辆计费价格按以上运价计算。 运煤价格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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