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汇编内容摘要:

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 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四、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十)强化工业节能。 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 和年耗能 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 (十一)推进建筑节能。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直辖市及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实施节能 65%的标准。 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节能。 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和内河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 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 (十三)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 (十四)抓好农村节能。 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十五)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 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稳步推进公务车改革。 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六)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技术瓶颈。 采取多种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引导消费者使用。 落实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鼓励 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 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发布节能技术政策,组织行业共性技术的推广。 (十七)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 十一五 规划纲要提出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发展改革委要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程配套资金到位,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 监督检查。 (十八)培育节能服务体系。 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节能领域的合作。 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抓紧做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工作,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 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 研究制订有关节能的配套法规。 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 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二十一)加强规划指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 十一五 规划纲要,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 十一五 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 (二十二)建立节能目 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发展改革委要将 十一五 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要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 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每年要定期公布各地区能源消耗情况;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能耗公报制度。 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发展改革委 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二十四)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 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 要强化 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 其中,对实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高耗能企业,发展改革委要与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中央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 (二十五)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 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 能产品的研发。 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推动建立国际协调互认 (二十六)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 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二十七)控制室内空调温度。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 低于 26 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 20 摄氏度。 有关部门要据此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有关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八)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 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 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 节 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七、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九)深化能源价格改革。 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 落实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 继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 全面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 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 (三十)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节能 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十一五 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 (三十一)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 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 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 抓紧研究并适时实施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 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 (三十二)拓宽节能融资渠道。 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 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三十三)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 暗补 变 明补 ,加强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 按热量收费的政策,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 (三十四)实行节能奖励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八、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三十五)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 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 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国家节能中心,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十六)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 要强化对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 确、及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三十七)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 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 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 要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 要动员全社会节能,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 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八)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努力抓好落实。 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本决定下发后 2个月内提出本地区、本行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中央企业要在本决定下发后 2 个月内提出本企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国资委汇总报国务院。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 的通知 国发〔 2020〕 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 “十一五 ”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 ;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去年以来,全国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发布了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是,去年全国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目标,加大了 “十一五 ”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 更为严峻的是,今年一季度,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占全国工业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 工等六大行业增长20.6%,同比加快6.6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今年节能减排工作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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