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投大容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独身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 50 天。 产前假 15 天系指预产期前 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二、 法定产假期满需要继续休假 的, 按公司 有关规定执行。 三、 已婚 女员工年满二十 四 周岁 初 育的为晚育。 晚育 的女员工 ,可给男方护理假 15 天,在女方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身子女证》的,可另增加 5 天护理假。 四、 已批准病休的女员工,计划内生育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止病假,改按产假计算,产假期满仍需病休者,从产假期满之日按病假计算,但产前产后的病假连续计算。 五、 按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女员工计划内怀孕后流产的,按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产假 15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 42 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 天。 六、 员工 施行绝育手术后,持医院证明 , 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给予 10 天的绝育假;如需男方 (女方 )护理者,经人力资源部审核 ,可安排护理假 10 天。 第十 六 条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假 为保障女员工的劳动安全与健康,在女员工月经期间,可根据本人申请,每月给予 1 天的特殊劳动保护假。 第十 七 条 事假 事假是员工由于个人原因,经 公司 同意批准给予的假期,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事假期限应酌情而定, 原则上 一年内累计不超过 30 天。 第十 八 条 面授考试假 一、经公司批准的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员工,在面授前应提前 向所在部门提出 申请,部门签注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对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按旷工处理。 二、经公司批准,参加公司鼓励专业的在职函授学历(学位)教 育员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 30 天的带薪脱产面授假(含路途时间)。 第十 九 条 公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公假处理: 一、 公事出差; 二、经批准 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疗养等; 三、 派出支援参加抗洪救灾等。 第二十条 探亲假、产假、婚假、绝育假、连续病假、工伤假、面授考试假、护理假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年休假、 3 天婚假、短期 (5 天及以内 )病假、事假、丧假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 二 十 一 条 年 休假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 二 十 二 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奖励 : 一、为 保护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 司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检举揭发不法行为或同有损公司利益行为作斗争,挽回公司 经济损失或公司 声誉的; 三、 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 三 条 奖励种类分评优(劳模、标兵、先进生产者、优秀管理者等)、嘉奖加薪、职务晋升等。 第二十 四 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理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罚:扣减工资;行政处分:警告、留用察看。 第二十 五 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直接管理责任者失职的也应受到相应处理。 第二十 六 条 对员工的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 七 条 对员工处理的审批权限:扣减工资、警告处分由员工所在单位 (部门) 做出 处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对员工进行留用察看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所在单位 (部门) 提出书面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员工所在单位 (部门) 及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二十 八 条 员工受行政处分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本人,并且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 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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