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莫能助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容摘要:

单套装置 5 万吨 /年及以上 建材 ( 1)日产 4000 吨及以上(西部地区日产 2020 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及装备和配套材料开发 ( 2)优质节能复合门窗及五金配件生产 ( 3)新型管材(含管件)技术开发制造 ( 4)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 5) 100 万吨 /年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 医药 (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与生产 ( 2)关键医药中间体开发与生产 轻工 ( 1)符合经济规模的材纸(板)一体化木浆、纸和纸板生产 ( 2)肉类加工、乳制品加工的生产和技术开发 ( 3) 3 万吨及以上酿醋生产和技术开发 ( 4) 绿色食品、功能食品、方便食品的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 1)“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 2)重复用水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与使用 ( 3)日产 2020 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 ( 4)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 ( 5)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 ( 6)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16 (二)限制类 煤炭 ( 1)单井井型低于 30 万吨 /年以下规模 的煤矿项目,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 3 万吨 /年以下的煤矿。 (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矿井 电力 ( 1)单机容量在 30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发电机组 ( 2)发电煤耗高于 300 克标准煤 /千瓦时的发电机组,空冷机组发电煤耗高于 305 克标准煤 /千瓦时的发电机组 煤化工 ( 1)煤焦油加工单套装置 10 万吨 /年以下;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 5 万吨 /年以下 钢铁 ( 1)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炭化室高度 米及以上,未同 步配套建设干息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 2) 180 平方米以下烧结项目 ( 3)有效容积 1000 立方米以下或 1000 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 4)公称容量 120 吨以下或公称容量 120 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 5) 公称容量 70 吨以下或公称容量 70 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17 ( 6) 800 毫米以下的热轧带钢(不含特 殊钢)项目 ( 7) 万千伏安以下、 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 ≥ 万千伏安) ( 8)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 9)直径 550 毫米以下及 2 万吨 /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 10)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有色金属 ( 1)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 2)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建材 ( 1) 非浮法及日熔化量 500 吨 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 2) 100 万平方米 /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 3)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 1500 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 4)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 5) 10 万立方米 /年以下的力气混凝土生产线 ( 6) 3000 万标砖 /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轻工 ( 1) 2 万吨 /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 2)白酒生产线 ( 3)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18 ( 4)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机械 ( 1)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 500 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 外) (三)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数字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 2020 年是指应于 2020 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煤炭 ( 1)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 2)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 4)单井型低于 9 万吨 /年规模的矿井 ( 5)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 3%)生产矿井 ( 6)不 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 40%)生产矿井 ( 7) 6AM、 ф 、 PA3 型煤用浮选机 电力 (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 1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发电机组 ( 2)单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19 煤、石油、天然汽化工 ( 1) 1 万吨 /年及以下的干法选粒炭黑生产装置 ( 2)土法炼油 ( 3) 5000 千伏安以下( 1万吨 /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 4)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 5)间歇法焦油加工生产单套装置 5万吨 /年以下;粗(轻)苯生产装置 万吨 /年以下 钢铁 (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 ( 2)炭化室高度小于 米焦炉(捣固焦炉除外)( 2020年底淘汰) ( 3)土烧结矿 ( 4)热绕结矿 ( 5) 3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 6) 100 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 7) 100200 立方米(含 200 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 2020 年底淘汰) ( 8) 15 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镁合金转炉) ( 9) 10 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 ( 10)化铁炼钢 ( 11) 1520 吨转炉 ( 12) 1020 吨电炉(不含特殊钢和机械制造用) ( 13) 5000 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 20 建材 ( 1)窑径 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 2) 窑径 (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 3)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 4)石灰土立窑 ( 5)直径 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轻工 ( 1) 万吨 /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 2) 万吨 /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 2020 年底淘汰) 三、核准项目指导目录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20 年本现在执行) 简要说明: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 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 其中: (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1 (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 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本目录为 2020 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能源 电力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 33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 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 22 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轻工 纸浆:年产 10 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 3. 4(含)万吨 — 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 1亿 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 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23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五)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 3000 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2020 年本现在执行) 简要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本目录所 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奖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目录明确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省属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结合要地区实际情 24 况,自行确定。 需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见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20 年本)》。 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的核准办法另 行制定。 本目录为 2020 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能源 电力 热电站:除燃煤项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 5 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 33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 50 万吨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原材料 钢铁: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总投资 5 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5 化肥:磷矿肥项目及年产 50 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客部门核准。 水泥:除林业类项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轻工 纸浆:年产 (含)万吨 —— 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四)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 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 5000 万美元以上、 1亿美元以下(不含)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5000 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投资(包括增资) 5000 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太原市享受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的核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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