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内容摘要:

第十八条 申请丁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 300吨; 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 5吨的起重设备; 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固定放样台; 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 15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 65毫米); 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等设备; 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 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 3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 4人;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木质渔 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 30米的木质渔业船舶; 乙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 20米的木质渔业船舶。 第二十条 申请甲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船台平整而坚实,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材料堆场和固定放样台。 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在 2吨以上的起重设备; 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木材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 有经培训合格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 、质检员各不少于 2人,且质检员不能由施工人员兼任;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申请乙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船台平整而坚实,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材料堆场和放样台。 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在 1吨以上的起重设备; 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木材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 有经培训合格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各不少于 1人 ;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 35 米的玻璃钢渔业船舶; 乙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 24 米的玻璃钢渔业船舶; 丙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 12 米的玻璃钢渔业船舶。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甲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独立法人资格; 船台平整而坚实,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并有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舾装码头和固定放样台。 有与制造船舶相适应的室内成型车间,其长、宽、高应不小于 48米 21米 13米,车间内应配备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 20吨的桁架式起重设备及通风设备,采光良好; 有胶衣喷涂机或喷枪、空压机、烘烤玻璃纤维及其织物的烘箱、吸除粉尘的吸尘器等生产设备。 有分析天平、粘度计、巴氏硬度计、水分仪、测厚仪等检测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贮存仓库,库房应干燥、清洁;施工及存储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 有工 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 4人,经培训合格的带班糊制工不少于 4人;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乙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独立法人资格; 船台平整而坚实,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并有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固定放样台。 有与制造船舶相适应的室内成型车间,其长、宽、高应不小于 30米 12米 10米,车间内应配备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 10吨的桁架式起重设备及通 风设备,采光良好; 有胶衣喷涂机或喷枪、空压机、烘烤玻璃纤维及其织物的烘箱、吸除粉尘的吸尘器等生产设备;有分析天平、粘度计、巴氏硬度计、水分仪、测厚仪等检测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贮存仓库,库房应干燥、清洁;施工及存储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 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 3人,经培训合格的带班糊制工不少于 3人;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申请 丙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独立法人资格; 船台平整而坚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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