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权力清单【共享精品-doc】内容摘要:

施、设备 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 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交通部颁发 2020 年第 7 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 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分为一 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兼营机动车配件的,还应当有健全的配件采购管理、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 、县(市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所在地的区、县 (市 )未设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村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企业 (个体工商户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变更许可的 ,提交营业执照 )。 (四)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五)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 (六)各类设备、设施清单。 属计量器件的设备、设施 ,提供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七)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及配件管理等维修管理制度文本。 (八)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九)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取得出租车营运权;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和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服务知识、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技能等内容考试合格。 符合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考试范围、标准等具体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大客车除外); (二)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注明监督电话; (三)车内应备有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计价器检定证书和使用说明说,贴有市物价管理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每公里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四)保持车容整洁 卫生、机械性能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五)车内明显部位放置车组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 [2020]116号)附件:省市下放县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368 项; (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 、 客运车辆营运 许可 法律依据: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客运 ,是指在城市中利用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设施 ,供公众乘用的、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的交通方式。 第三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条例。 各县(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当地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二 00 四年九月六日第 43 号) ……设立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合署办公,其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八)临时中断或改变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许可 法律依据: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条例。 各县(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当地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因城市建设或 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中断或改变城市公共客运营运线路的,必须经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提前 3 天向社会公告。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二 00 四年九月六日第 43 号) ……设立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合署办公,其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九)城市公共客运停业、歇业许可 法律依据: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条例。 各县(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当地的城市公共 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凡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单位要求停业、歇业的,应提前 90日向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二 00 四年九月六日第 43 号) ……设立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合署办公,其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行政监管(共 9 项)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 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 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 第七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 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 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 监督检查。 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 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 (三)道路危险货物经营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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