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内容摘要:

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五百元罚款。 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 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一千元罚款。 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 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二千元罚款。 52 第 62条第 2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 (场 )不得接收医疗垃圾、 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 (场 )不得接收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二千元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 (场 )不得接收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四千元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 (场 )不得接收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五千元罚款。 53 第 63条第 2款 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将医疗垃圾、有毒 、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二千元罚款。 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四千元罚款。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五千元罚款。 54 第 64条第 2款 随地遗弃死畜、死禽的,按畜类五百元 /头,禽类一百元 /只处以罚款。 随地遗弃死畜、死禽的。 按畜类五百元 /头,禽类一百元 /只处以罚款。 55 第 65条第 2款 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或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的,责令当场清理,处五十元的罚款,并没收 捡拾物和工具。 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或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的。 责令当场清理,处五十元的罚款,并没收捡拾物和工具。 56 第 69条第 5款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高层民用建筑、大中型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娱乐市场、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场所,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 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偏离规划及标准 20%或以下的。 处一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偏离规划及标准 20%以上或50%以下的。 处三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偏离规划及标准 50%或以上的。 处五万元罚款。 57 第 69条第 5款 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处或以下的。 处一万元罚款。 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处以上或十处以下的。 处三万元罚款。 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十处或以上的。 处五万元罚款。 58 第 69条第 5款 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改变其使用性质,五处或以下的。 处一万元罚款。 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改变其使用性质,五处以上或十处以下的。 处三万元罚款。 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改变其使用性质,十处或以上的。 处五万元罚款。 59 第 70条第 3款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逾期七天或以下不修 复或者更新的。 处二千元罚款。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逾期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不修复或者更新的。 处三千元罚款。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逾期十五天或以上不修复或者更新的。 处五千元罚款。 60 第 71条第 2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 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 处五千元罚款。 经批准但没有按照先建后拆原则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处八千元罚款。 未经批准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 处一万元罚款。 61 第 73条第 2款 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逾期七天或以下的。 处 十万 元罚款。 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 制污染,逾期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 处 三十万 元罚款。 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逾期十五天或以上,或造成重大污染的。 处 五十万 元罚款。 三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 处罚 标准 序号 条款 内容 违法类型、情节 处罚标准 61 第 35条第 1项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 ,面积五平方米以下 的。 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 ,面积五平方米以上 的。 每平方 米处以 二 百元罚款。 62 第 35条第 2项 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 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绿地内,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处 以 三 百 元罚款。 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的。 处以 五百 元罚款。 在城市绿地内,践踏地被的。 处以 一 百 元罚款。 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的。 处以两百元罚款 63 第 35条第 3项 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 以树承重、就树搭 建 , 采石取土、建坟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处 以 一千 元罚款。 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焚烧物料 的。 处以 八百 元罚款。 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 处以 一千 元罚款。 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的。 处以 一千 元罚款。 64 第 35条第 4项 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的, 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活动人数在十人以下的。 处 以 二千 元罚款。 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活动人数在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处以 三 千 五百 元罚款。 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活动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 处以 五千 元罚款。 65 第 35条第 7项 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损害 二 级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处以 五 千元罚款。 损害 一 级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处以 一万 元罚款。 66 第 35条第 8项 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迁移、砍伐 二级 古树名木 ,损害二级 古树名木 致死的。 处以 五 万元 罚款。 擅自迁移、砍伐 一级 古树名木 ,损害一级 古树名木 致死的。 处以 十 万元 罚款。 67 第 36条 委托 不 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的规划委托不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的规划或设计的。 处以五千 元罚款。 和设计的; 委托 不 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的 , 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不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68 第 37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 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和赔偿;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二倍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五平方米以下的。 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 的。 每平方米处以 五 百元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十平方米以上的。 每平方米处以 六 百元罚款。 69 第 39条第 1款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城市绿地 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 ,占用五平方米以下 的。 处以一千元罚款。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 ,占用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 三 千元罚款。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 ,占用十平方米以上 的。 处以 五 千元罚款。 70 第 39条第 2款 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经营单位。 处以五百元罚款。 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经营个人。 处以 二 百元罚款。 四 、 《深圳经济特区城 市绿化管理办法》 处罚 标准 序号 条款 内容 违法类型、情节 处罚标准 71 第 54条第 1款 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 绿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二千 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绿化建设资金不落实 ,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 五千 元罚款。 72 第 56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绿化工程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 五千元以上 五万 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绿化工程 ,超过一个月以内的。 处 以 五千 元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绿化工程 ,超过一个月以上 三个月以内的。 处以 三万 元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绿化工程 ,超过三个月 的。 处以 五万 元罚款。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以 五万 元罚款。 73 第 58条 第 1款 第 3项 未经批准在公园、风景区摆摊设点破坏园林总体规划和园林景观或占用绿地、妨碍交通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罚款 二百 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 属经营主管单位责任的,处罚经营主管单位。 未经批准在公园、风景区摆摊设点破坏园林总体规划和园林景观。 处以二千元罚款。 未经批准在公园、风景区摆摊设 点占用绿地的。 处以 一 千元罚款。 74 第 58条 第 1款 第 4项 在绿地周围施工而损坏绿地 、树木花卉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 损坏绿地 每平方米罚款 二百 元,损坏树木花卉的,每株罚款 一百 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 在绿地周围施工 损坏绿地的。 每平方米罚款 二百 元。 在绿地周围施工而损坏树木花卉 ,五棵以下 的。 每株罚款 一百 元。 在绿地周围施工而损坏树木花卉 ,五棵以上二十棵以下 的。 每株罚款 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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