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整理内容摘要:

的。 处六百元罚款。 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休息,宠物数量六只或以上的。 处一千元罚款。 42 第 52条第 3款 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者未及时自行清除的,责令清除,对携带者按 宠物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污染二处或以下的。 处二百元罚款。 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污染二处以上 五处以下的。 处四百元罚款。 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污染五处或以上的。 处五百元罚款。 43 第 53条第 2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二 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四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五千元罚款。 44 第 53条第 2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 施工现场进出路口未实行硬底化,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 施工现场进出路口未实行硬底化,并未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处二千元罚款。 并未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冲洗和清理 ,一年内发生 一次的。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 施工现场进出路口未实行硬底化,并未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 ,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四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 施工现场进出路口未实行硬底化,并未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 ,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五千元罚款。 45 第 53条第 2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将未经处理的 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二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四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 在施工时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 道 ,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五千元罚款。 46 第 53条第 2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 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未运到指定地点排放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 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未 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二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 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未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四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 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未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五千元罚款。 47 第 54条第 2款 废品收购单位未加强场地管理,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废品收购单位未加强场地管理,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一千元罚款。 废品收购单位未加强场地管理,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三千元罚款。 废品收购单位未加强场地管理,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五千元罚款。 48 第 57条第 2款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 , 违反 其中一项的。 处一千元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 违反 其中二项的。 处 二 千 元罚款。 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全部 违反的。 处 三 千元罚款。 49 第 60条第 2款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未保持车体整洁,未采取密闭方式将城市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未防止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裸露、吊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没有保持车体整洁,没有采取密闭方式,有裸露、吊挂现象的。 处二千元罚款。 污染道路一百米或以下的。 处二千元罚款。 污染道路一百米以上一千米以下的。 处三千元罚款。 污染道路超 过一千米或以上的。 处五千元罚款。 50 第 61条第 6款 化粪池的粪渣未密闭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化粪池的粪渣未密闭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五百元罚款。 化粪池的粪渣未密闭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一千元罚款。 化粪池的粪渣未密闭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二千元罚款。 51 第 61条第 6款 余泥渣土未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余泥渣土未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五百元罚款。 余泥渣土未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一千元罚款。 余泥渣土未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二千元罚款。 52 第 61条第 6款 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 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 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五百元罚款。 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 圾未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 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一千元罚款。 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 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二千元罚款。 53 第 62条第 2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 (场 )不得接收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 (场 )接收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 处五千元罚款。 54 第 63条第 2款 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 圾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的。 处五千元罚款。 55 第 69条第 5款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高层民用建筑、大中型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娱乐市场、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场所,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 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偏离规划及标准 20%或以下的。 处一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偏离规划及标准 20%以上 50%以下的。 处三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偏离规划及标准 50%或以上的。 处五万元罚款。 56 第 69条第 5款 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处或以下的。 处一万元罚款。 环境 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处以上 十处以下的。 处三万元罚款。 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十处或以上的。 处五万元罚款。 57 第 69条第 5款 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改变其使用性质,五处或以下的。 处一万元罚款。 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改变其使用性质,五处以上 十处以下的。 处三万元罚款。 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改变其使用性质,十处或以上的。 处五万元罚款。 58 第 70条第 3款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责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逾期七天或以下不修复或者 更新的。 处二千元罚款。 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逾期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不修复或者更新的。 处三千元罚款。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逾期十五天或以上不修复或者更新的。 处五千元罚款。 59 第 71条第 2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 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 处五千元罚款。 经批准但没有按照先建后拆原则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处八千元罚款。 未经批准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 处一万元罚款。 60 第 73条第 2款 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逾期七天或以下的。 处 十万 元罚款。 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 ,逾期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 处 三十万 元罚款。 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逾期十五天或以上,或造成重大污染的。 处 五十万 元罚款。 三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中 行政 裁量权量化标准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试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一、《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序号条款内容违法类型、情节处罚标准 1第 39条第 1项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 的,责令其限期纠梅楷迸篱陆锰莎截砖斥曾撂绳烦猫未桐宰户侩膨硝钓德鸡时镜罢续盲复荒萍陶规击嘶叮涤戒翌由雷岩趁厦坡强侨斤纷凑午茅昌梁顷放拣铸虏皿著玖 序号 条款 内容 违法类型、情节 处罚标准 61 第 35条第 1项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 ,面积五平方米以下 的。 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 ,面积五平方米 或 以上 的。 每平方米处以 二 百元罚款。 62 第 35条第 2项 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 攀、折、钉 、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在城市绿地内,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处 以 三 百 元罚款。 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的。 处以 五百 元罚款。 在城市绿地内,践踏地被的。 处以 一 百 元罚款。 废弃物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的。 处以两百元罚款 63 第 35条第 3项 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 以树承重、就树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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