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管理教案第3章三资企业经济法律法规内容摘要:

理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对争议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 自愿 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仲裁调解是指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行驶国家仲裁权(或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仲裁员(或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权益和 法律关系,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终结仲裁(或审判)活动。 其与协商和行政调解不同,它是代表国家行驶仲裁权(或审判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它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或审判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而协商和行政调解不具有这样的法律效力,其调解协议既不是行政命令,也不是裁决书(或判决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约束力,故不能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教 案 纸 14 三、仲裁 又称公断,是指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后,由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事项居中做出裁决的活动。 涉外经济仲裁,是指涉外经济纠纷发生后,根据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 ,将纠纷提交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和各自选定的仲裁员,进行依法审理,并由该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活动。 案例:解析,百事仲裁案 1993年 8月 18日,四川省广电实业开发公司(后更名四川韵律)与百事可乐设立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1999 年 2 月 8 日,百事集团公司将其全部权益转让给其在华全资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 日 ,美国百事集团公司和百事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要求终止与 “ 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 的所有合作合同和协议,并要求中方就其违规行为给予 经济赔偿。 其中,百事提出要终止的合同包括:商标特许合同、浓缩液供给合同、百事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与现在的中方合作企业的合作合同。 如果这三部分终止,将意味着百事公司要脱离与四川百事中方的一切合作。 中国市场,国外企业在疯狂地跑马圈地;然而,在一轮番的“引资金、引技术、引管理”潮背后,隐藏的是无数“官司”潮。 被称为中国加入 WTO第一仲裁案的“百事仲裁案”,正是“官司”潮的一个特例。 某种程度上,此案揭示了中国“合资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真空,同时也给予了面临合资合作的中国企业一种提醒与借鉴 ! 前不久,百事公司与四川百事公司双双出现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至此,闹了约五年的“百事仲裁案”再次吸引世人的眼球。 百事官司一波三折 1993年,原四川省广电厅下属企业韵律公司与美国百事公司合资成立四川百事,是国内惟一一家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大型碳酸饮料灌装企业,从 1997年到 2020年,年利税增长超过 33%,并且曾连续四年获得百事公司的质量管理奖。 因为带头反对浓缩液无端涨价等,而与百事方面矛盾渐深。 2020 年 8 月 1 日,百事方面突然到四川百事提出审计、检查,但遭到四川百事拒绝。 第二天,百事方面以“审计不成”为由,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要求终止所有合同,解散四川百事。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被称为“中国加入 WTO第一仲裁案”。 在该仲裁案中,百事指定著名仲裁专家王生长为仲裁员。 后来,由于“百事公司违背仲裁规则和惯例,不当地将四个主体、三个合同并入一案混合提出仲裁”的事实,该案被分为两案审理: 076 案 (即百事公司诉四川百事教 案 纸 15 案 )和 111案 (即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省韵律实业发展公司案 )。 而就在事件沿着本来的轨道前行的时候,中间却出现了一段小插曲。 由于瑞典仲裁 院做出“不管辖百事中国提出的仲裁申请案”的决定,驳回了 111案的请求。 为此,四川韵律立即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该官司首次在中国立案。 然而, 10月 1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突然驳回 (暂停 )了四川韵律对百事 (中国 )的仲裁申请,同时做出撤案决定。 理由是,四川韵律不顾百事 (中国 )在斯德哥尔摩申请仲裁在先的事实,就相同的争议向不同的仲裁机构提起新的仲裁申请,违反了合同规定,不符合国际仲裁惯例。 正由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撤案决定,迫使 该案又返回了瑞典仲裁。 尽管十项指控中八项没有被认定,但 2020年 1月 26日,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还是作出了 076号案裁决,裁定提前终止百事中国与四川韵律签订的《浓缩液供应协议》和《商标许可合同》,并全部驳回四川百事的反请求。 裁决下达当日,百事中国宣布终止四川百事的《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 此外 7 月 7 日,该仲裁院又做出 111 号/ 2020 裁决,裁定终止百事公司与四川广电于 1993年 8月 1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清算合作企业、分配利润和返还设备。 到此,该案应该可以 划上句号。 然而,据专业人士介绍,国际仲裁后,如果一方当事者认为仲裁程序、仲裁员组成等存在违法因素,可在仲裁地国向法院提出撤消裁决的诉讼。 就在 076号和 111号裁决做出后,四川百事和四川韵律作为被申请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仲裁裁决,认为裁决的“不公正”包括仲裁程序与双方仲裁条款约定不符、裁决所处理的争议包括了合同条款之外的内容、裁决有违我国公共政策等。 由此,折腾了约五年百事仲裁官司再次被打回了国内。 自 2020年 9月 20日起,针对是否承认并执行百事与四川百事、百事中国与四 川韵律两宗仲裁案的国际裁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举行了几天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双方对两案的仲裁争议还突出表现在几个月前被捕的中国仲裁专家王生长,担任百事方面指定的仲裁员是否公正上。 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王生长案的审理、判决尚未结束,成都中院不大可能在听证后迅速对百事仲裁案作出判决。 这无疑是把百事仲裁 (纠纷 )案与王生长案紧紧地捆在了一起。 关于王生长的被捕 有人说,“百事仲裁风波”的再度引人关注正是由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秘书长王生长曾在其中担任百事方面指定的仲裁员的缘故。 这一点,无人否认。 作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培养起来的年轻专家,王生长业务精、外文好,参与审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数百件,被认为是“中国仲裁界的一颗新星”。 教 案 纸 16 如此优秀人才的失足,不得不让人备感惋惜与遗憾。 2020 年 3 月下旬,王生长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正式逮捕。 原因是,其在百事国际仲裁案中所发挥的作用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 而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听证会上,法院出示了 最高检察院对王生长的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王生长曾指使已立案受理百事仲裁申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不予立案,迫使该案件在瑞典仲裁;王生长在香港民生银行存有百事案 70万元的“仲裁费”;他不但与案件关键证人在仲裁庭外联络,还同百事委托一家广告公司以 60万元为代价撰写文章干扰领导及公众判断的事件有牵扯。 对于王生长案, 9 月 27 日,百事给予了回应。 百事声明,除按照瑞典仲裁院规则通过仲裁院支付仲裁员的费用外,百事从来没有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仲裁员任何费用;更从未试图直接或者间接 地用不当方式影响仲裁程序或裁决。 法律真空下的警示 据报道,就在 076号案裁决下达当日,百事公司立刻单方面停止了向四川百事供应浓缩液,四川百事随即陷入困境:往日热产热销的景象不复存在,大量易拉罐、塑料瓶、销售终端机被废弃,三条投资 1000 多万美元的生产线基本停滞,原有职工只剩下不到三分之一。 如此一来,百事公司很有可能独家得到了企业的控制权和销售市场,实现了垄断四川市场的地位,从而使双赢的合作蜕变成一方单赢。 这一现象引起了业界人士的关注与重视。 一些有经验的专家和官员告之,因 为国内企业没有经验,没有想过这么远、这么细,‘吃亏’在了当初的合同签订上。 中国饮料协会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姜永煌认为,中国加入 WTO,管理政策正在清理和重新修订中,旧的壁垒已经取消而新的门槛尚未建立;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在抑制垄断和掠夺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点;中国法院缺乏应对国际仲裁机构不公平的恶意裁决的经历和经验。 中国《合同法》主起草人粱慧星教授则表示,百事公司提出国际仲裁,实质是跨国资本趁中国加入 WTO 之机,利用中国法律和管理出现“真空”,加速进行掠夺性扩张。 一旦该裁决得以在我国生效执行,其对我国 司法和我国政策的曲解,就将在别的国际仲裁案中被作为“先例”引用,这将对我国的法律、政府和国家利益造成难以估量和挽回的危害,应当断然阻止该裁决在中国生效执行。 那么,阻止该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有无合法根据 ? 根据中国加入的《纽约公约》,“由于从案件现有情况看,该仲裁裁决超裁漏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地的法律相抵触等出现的可能性不大,而最有可能成立的理由是,法院可以该裁决违背了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华如是说。 教 案 纸 17 而以上百事提出国际仲裁的实质也正是该案对中国公共利益之所在。 由此可见,中国法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中国目前还没有反垄断法,更不存在反对有关特许经营在中国进行的行业垄断问题。 在当前的背景下,仅仅依靠当事人自治进行合同约定,只依靠私法层面上的自治对公司的管理进行规治,不可能从根本上保护中国的利益。 肖建华教授建议,要从根本上解决外资法律问题,必须将我国的合资和合作企业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予以审视和全面修改。 除此之外,“百事仲裁风波”还给所有面临“走出去”或“引进来”的中国企业提了个醒 :与跨国公司“共舞”,要注意用法律保护自己,不能留下漏洞或“空子”。 (一)仲裁的突出特点 (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和继承纠纷) (和人民法院实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有区别的) (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一裁终局)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为支持)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不能仲 裁的纠纷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其他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 可见,可仲裁的事项被重合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要小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即可仲裁的事项均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可提起民事诉讼的事项可能是仲裁不能解决的。 启动仲裁程序,必须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或共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选择的一致性,体现出双方的自愿,其表现形式是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 ;或者虽然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但必须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包括在争议和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均可,并且要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诉讼的发生则不需要双方的自愿,可以是单方的自主行为。 有一方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需要征求对方的同意。 对方认为不应该起诉或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应在应诉后陈述自己的主张。 教 案 纸 18 3.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 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