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各镇 (街道)。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镇 (街道) 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要明确一位监管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审定项目计划一经下达,项目申报主体须按申报内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变更、调整的项目或超 过建设期限,必须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验收制。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申报主体向镇(街道) 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镇 (街道) 经过审核确认后及时报县农业经济局(一式二份),县农业经济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将组成验收小组分年中、年终两次对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6 对于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及连栋大棚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招投标文书、施工合同以及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县农经、财政局。 由县农经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 由 县 财政局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工程审价、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需要有组织、有程序地开展。 县农经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农业项目验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验收小组出具项目验收意见,报县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经县审定后由县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 对当年审定的项目未按期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撤消当年项目,不予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内容 (一)项目实施情况。 检查项目申报主体是否按照县审定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组织施工,项目质量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与县审定下达计划项目的建设主体和内容是否相符。 (二)项目管理检查情况。 主要 检查申报主体规章制度 是否完善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原始凭证、证明文件等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三)项目建设成效。 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7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镇 (街道) 要 进一步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加强项目的申报、验收、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主体要建立健全账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或者将财政资金截留、挪用的项目申报主体,除追回原补助资金外,三年内取消一切财政支农资金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后实行绩效评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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