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作业财务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行,由公司向各海外作业管理机构提供注册资金或其他流动资金。 未经公司按规定程序批准,各海外作业管理机构不得从外部通过贷款或借款等方式筹集和拆借资金,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如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必需要向外部贷款或借款及担保业务时,应向公司计划资金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计划资金部按有关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各海外作业管理机构必须按有关作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做好收费工作,及时开出收款发票,指定专人跟踪收款,并及时将收款情况向 公司财务部和计划资金部报告。 5.各海外作业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预算的项目和金额执行,严格禁止无预算项目或超预算的资金开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发生预算外项目或超预算的开支,事前必须书面向公司计划资金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6.海外作业管理机构预算内的资金支付实行授权限额批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凡单项金额在 5 万美元以下(含)的,由所在作业区的相关事业部指定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批准办理; 2)凡单项金额在 5 万美元以上 20 万美元以下(含)的,经海外作业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相关事业 部和公司计划资金部批准。 3)凡单项金额在 20 万美元以上的,经海外作业机构、相关事业部、计划资金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主管业务的执行副总裁审批。 4)由公司计划资金部统一制定“海外作业资金付款审批单”表格并下发执行。 — 4 — 7.公司对海外作业管理机构实行银行开户及限额管理制度。 各海外作业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公司计划资金部申请开设银行帐户,经计划资金部审核并报公司首席财务官批准后,各海外作业管理机构原则上只准在当地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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