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容摘要:

三章 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分为教师编制、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和党政工作人员编制。 一、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含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指高等学校中由国家或省批准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等科学研究 机构中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编制。 三、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为高等学校教学服务的实验技术、图书信息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以及其他眯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的人员编制。 四、党政工作人员编制:指高等学校中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群团等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 五、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单位按逐步实行社会化的方向,不再纳入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原属事业编制范围的后勤服务人员,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随自然减员逐步核减。 高等学校附属单位人员编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人员编制标准 一、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核定,根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标准学生数为参数,按一定的师生比(“师”包括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生”指标准学生数)和人员结构核定编制。 本科院校:综合、师范、民族、语文、外语、理工、农林、财经、政法类院校师生比为 1∶ 15,医学院校师生比为 1∶ 14,体育、艺术类院校师生比为 1∶ 10。 教师编制和专职科研人员编制不低于总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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