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政策调整对监狱管理罪犯的冲击及创新思考内容摘要:

较为全面系统的相关政策。 (二)采用 “一步到位”的减刑方法,类似于假释。 减刑、假释工作制度可以考虑减刑、假释制度中对有刑可减的罪犯,每人次在服刑期间只做一次综合最终裁定,也就是说减刑“一步到位”,即为“提前出狱”,实际上也就是类同于现行的假释制度。 以罪犯服刑期间的整体考核为总依据,以达到总刑期的三分之二或者二分之一时最终考核后一次性裁定。 这种制度可体现出四大优势: 一是降低法院裁定减刑的工作量。 以目前的减刑政策来看,法院几乎以着每年每一人次的频率在裁定减刑工作,实行“一步到位”的减刑方法后,法院只需要根据罪犯的综合表现做出一次最终裁 定即可,大大缩减了法院的裁定减刑工作量; 二是控制了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投机改造。 目前存在的情况是,如果某一阶段不利于某罪犯的获得足够的奖励或者其他机会,或者主观上想偶尔放松的时候,便放松最自我的改造要求,等到下一个周期有利于自己改造或者突然想努力改造时又投机积极参与改造。 一旦实行“一步到位”减刑方法,罪犯就不能主观肆意安排自己的减刑计划。 从而使得全体罪犯时刻保持积极健康的改造态度。 三是避免了余刑期间的消极改造状况。 现行的刑事政策使得较多减了最后一次刑后或者本来就刑期不长的罪犯在即将刑满释放前放松对自我要求, 消极改造甚至抗击改造。 实行“一步到位”的刑事政策后,最终减刑裁定即日下达,即日出狱。 因此罪犯不能主观判断自己的具体刑释时间,如此一来,消极改造的现象就得到了有效的避免。 四是可以体现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和“阳光普照”的原则 (三)改革完善罪犯考核机制 这是与上述“一步到位”减刑方法的刑事政策建议相对应的,也是上述减刑方法实施的前提,更是“一步到位”减刑方法的核心和关键。 完善罪犯考核机制应坚持“量化”与“取证”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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