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与改进建议内容摘要:

在我国,许多时候的城市规划决策, 往往是只有领导者才是 “决策者 ”,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四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 规划师和公众只是决策的执行人和贯彻人。 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 规划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编制单位的直接上级和规划的决策方,使得规划编制和实施自始至终在规划管理者的单方动作之中。 这种决策主体的错位使得规划领域的决策呈现封闭型、政治家型的特点,缺乏公众监督,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从而使城市规划决策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公共利益的最优化被某些群体、个体利益 所替代,最终使城市偏离良性的发展轨道。 行政法不健全导致城市规划管理不规范 行政法制的要求对城市规划领域来说就是要规范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 抽象的行政行为通常为制定、修改、废止与城市规划相关的行政法规、各级部门规章、技术标隹、部门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审批各层次规划。 具体的行政行为通常为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复议行为、行政撤销和变更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检查、 行政补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给付。 就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行政立法状况来说,规划编制、审批行为缺乏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时限、公式、听证、调整等程序性规定: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补偿行为缺乏完整的程序、范围、标准、实施条件甚至是原则性的规定: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范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在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诸多的问题都是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造成的。 2 改进建议 深化规划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规划审批制度改革,不仅要规范行政许可、减少 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而且还耍对那些保留的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加以制度上的规范,对那些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或者没有设立许可的有关事项积极运用规定、标准、协调、监督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加强后续监管。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绝不仅仅是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的问题,而且还要求建设行政管理的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做出重大的转变,加快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 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管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 但是现代的城市管理理论已经认识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 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 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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